必看!與并購息息相關的十條稅務籌劃
對于并購交易,可通過稅務籌劃合理降低并購成本,實現交易效益最大化。
一、什么是稅務籌劃?并購企業應該何時開始考慮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就是通過預先的設計和安排,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降低企業稅負。對于并購交易,通過稅務籌劃可以合理降低并購成本,實現交易效益最大化。并購交易的稅務籌劃與目標公司的稅務情況相關,與交易的結構設計有關,因此企業在找到合適的潛在目標公司時便可以考慮稅務籌劃。
企業根據并購目標的情況,識別潛在的稅務關注點,如目標公司稅務架構的基本情況以及投資退出戰略的稅務分析。企業通過稅務盡職調查了解被購買企業的重大稅務風險及影響,評估目標公司是否存在節稅并購規劃的可能。在考慮合理、有效的商業安排的前提下,通過一定的稅務籌劃,合理規劃交易架構,尋找提高交易效益的可行方案。
二、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如何選擇被收購企業?
在符合商業考慮的前提下,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選擇潛在的被收購目標:
(1)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被收購企業是否處于稅收優惠地區或行業;
(2)商業安排優化籌劃,例如有關銷售及其他主要經營安排是否已做到稅務效率最大化;
(3)是否存在具有價值的稅務資產,例如未用完的稅務虧損;
(4)是否可以通過合理的關聯交易及轉讓定價安排降低并購后企業整體的稅負。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并購的主要考慮還是商業價值,如果從商業角度被并購企業確有價值,即使稅務上沒有太大的整合效益,企業仍可于收購后作出調整以優化被收購企業的稅務效益。
三、企業重組業務針對企業所得稅有哪些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根據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稅務處理即在重組交易時須按公允價值確認重組所得或損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情況下,重組各方應以公允價值作為重組所涉及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而特殊性稅務處理交易中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有關資產轉讓或損失,待相關股權再次被轉讓并且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時才產生現時納稅義務。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其中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四、如何才能符合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重組適用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股權收購中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
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境內外收購
另外,如果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上述五項條件之外,還須同時屬于以下四種情況之一方可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②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③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五、企業發生并購交易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何時向稅務機關備案?
依據稅法規定,交易各方應在該并購業務完成當年企業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時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如果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特殊稅務處理;而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特殊稅務處理。這里的“同一控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
七、不同的并購融資方式稅務成本有何不同?
一般來說,并購融資方式主要分為增資擴股、借貸或發行債券。購買方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及未來發展需要,適時向股東派發股利。股利以稅后凈利潤分配,因此不能進行稅前抵扣,增加企業稅負。增資擴股通常不需要償還本金,但是會稀釋控股權,攤薄每股收益。
如果股東為個人,作為國內企業的購買方分配股息紅利時需要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涉及海外企業股東,購買方還需要代其扣繳預提所得稅,具體的稅率視中國與不同國家/地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內容而定。股東日后退出時也需要就其資本利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購買方以借貸或發行債券進行并購融資時,有關的借款或債券利息符合稅法要求的可作為財務費川在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稅負。但是貸款或債券到期時購買方需要償還本金,企業可能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如果購買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利息也可以在稅前抵扣。
如果企業業績較好,轉股價低于市價,債券持有人通常會將債券轉換為股份,購買人可以免除債券到期還款的壓力。可見,發行可轉債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融資的稅務成本也相對較低。此外,如果債權人為海外企業,作為國內企業的購買方還需要代其扣繳預提所得稅及營業稅等,具體的所得稅稅率視中國與不同國家/地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內容而定。
八、收購存在大量關聯交易的企業時需要額外關注些稅務風險?
如果被收購企業存在較多的關聯交易,收購企業在收購時需要額外關注其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稅務風險。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要求,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應該與該企業與其他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定價相一致,即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提供有關文件向稅務機關備案。任何與獨立交易原則不相符的安排都有可能導致關聯交易風險,從而被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整,補征企業所得稅。
因此,購買方需要對相關風險作出評估,并在交易定價、收購協議中妥善考慮和安排。同時要求被購買方妥善準備和保管有關關聯交易的文檔,如關聯交易的協議、定價政策、可比信息、預約定價安排等。
九、被收購企業存在股權激勵計劃或者收購過程中擬向被收購企業的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需要考慮哪些稅務風險?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可按稅法規定將股權激勵成本按照一定的計算方法作為企業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被授予人即員工在實際行權時,企業可能需要為該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些企業由于對稅法不了解,股權激勵成本可能未進行準確的稅前扣除,或可能未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從而引發相關的稅務風險。此外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會確認相關的股份支付成本,從而影響企業利潤,進而影響被收購企業的估值。
十、海外并購的稅務籌劃通常需要考慮哪些問題?交易的架構設計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海外并購的稅務籌劃通常考慮的問題
①海外并購架構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如果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②是否能利用稅收協議/安排?
選擇海外架構公司的地點時,可以考慮該國家/地區是否與中國有稅收協議/安排;另外申請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稅收協定待遇時,如申請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稅奉,需要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③受控外國企業的稅務風險。
對于由中國居民企業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中國法定稅率水平50%(即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如果境外公司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中國稅務局有權對相關利潤中應歸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征稅。
④境外中資企業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稅務風險。
設立在境外的公司,會否在境內形成實際管理機構,從而被認為中國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⑤匯回收入的境外稅負抵扣問題。
一般企業若其境外投資有超過三層的架構,匯回收入不能完全抵扣境外已繳稅負,因此可能需要進行適當的重組。
(2)交易架構的設計從稅務方面需注意的問題
①交易實施過程中的稅負,如有關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稅務考慮;
②在日后經營產生的包括經營利潤、資本利得、股息分配等的稅負;
③退出投資過程中的稅負等。
一、什么是稅務籌劃?并購企業應該何時開始考慮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就是通過預先的設計和安排,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降低企業稅負。對于并購交易,通過稅務籌劃可以合理降低并購成本,實現交易效益最大化。并購交易的稅務籌劃與目標公司的稅務情況相關,與交易的結構設計有關,因此企業在找到合適的潛在目標公司時便可以考慮稅務籌劃。
企業根據并購目標的情況,識別潛在的稅務關注點,如目標公司稅務架構的基本情況以及投資退出戰略的稅務分析。企業通過稅務盡職調查了解被購買企業的重大稅務風險及影響,評估目標公司是否存在節稅并購規劃的可能。在考慮合理、有效的商業安排的前提下,通過一定的稅務籌劃,合理規劃交易架構,尋找提高交易效益的可行方案。
二、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如何選擇被收購企業?
在符合商業考慮的前提下,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選擇潛在的被收購目標:
(1)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被收購企業是否處于稅收優惠地區或行業;
(2)商業安排優化籌劃,例如有關銷售及其他主要經營安排是否已做到稅務效率最大化;
(3)是否存在具有價值的稅務資產,例如未用完的稅務虧損;
(4)是否可以通過合理的關聯交易及轉讓定價安排降低并購后企業整體的稅負。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并購的主要考慮還是商業價值,如果從商業角度被并購企業確有價值,即使稅務上沒有太大的整合效益,企業仍可于收購后作出調整以優化被收購企業的稅務效益。
三、企業重組業務針對企業所得稅有哪些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根據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般性稅務處理即在重組交易時須按公允價值確認重組所得或損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情況下,重組各方應以公允價值作為重組所涉及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而特殊性稅務處理交易中股權支付部分暫不確認有關資產轉讓或損失,待相關股權再次被轉讓并且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時才產生現時納稅義務。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其中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四、如何才能符合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重組適用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股權收購中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
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境內外收購
另外,如果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上述五項條件之外,還須同時屬于以下四種情況之一方可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②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③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五、企業發生并購交易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何時向稅務機關備案?
依據稅法規定,交易各方應在該并購業務完成當年企業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選擇特殊稅務處理時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如果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特殊稅務處理;而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特殊稅務處理。這里的“同一控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
七、不同的并購融資方式稅務成本有何不同?
一般來說,并購融資方式主要分為增資擴股、借貸或發行債券。購買方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及未來發展需要,適時向股東派發股利。股利以稅后凈利潤分配,因此不能進行稅前抵扣,增加企業稅負。增資擴股通常不需要償還本金,但是會稀釋控股權,攤薄每股收益。
如果股東為個人,作為國內企業的購買方分配股息紅利時需要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涉及海外企業股東,購買方還需要代其扣繳預提所得稅,具體的稅率視中國與不同國家/地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內容而定。股東日后退出時也需要就其資本利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購買方以借貸或發行債券進行并購融資時,有關的借款或債券利息符合稅法要求的可作為財務費川在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稅負。但是貸款或債券到期時購買方需要償還本金,企業可能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如果購買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利息也可以在稅前抵扣。
如果企業業績較好,轉股價低于市價,債券持有人通常會將債券轉換為股份,購買人可以免除債券到期還款的壓力。可見,發行可轉債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融資的稅務成本也相對較低。此外,如果債權人為海外企業,作為國內企業的購買方還需要代其扣繳預提所得稅及營業稅等,具體的所得稅稅率視中國與不同國家/地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內容而定。
八、收購存在大量關聯交易的企業時需要額外關注些稅務風險?
如果被收購企業存在較多的關聯交易,收購企業在收購時需要額外關注其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稅務風險。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要求,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應該與該企業與其他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定價相一致,即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提供有關文件向稅務機關備案。任何與獨立交易原則不相符的安排都有可能導致關聯交易風險,從而被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整,補征企業所得稅。
因此,購買方需要對相關風險作出評估,并在交易定價、收購協議中妥善考慮和安排。同時要求被購買方妥善準備和保管有關關聯交易的文檔,如關聯交易的協議、定價政策、可比信息、預約定價安排等。
九、被收購企業存在股權激勵計劃或者收購過程中擬向被收購企業的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需要考慮哪些稅務風險?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可按稅法規定將股權激勵成本按照一定的計算方法作為企業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被授予人即員工在實際行權時,企業可能需要為該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些企業由于對稅法不了解,股權激勵成本可能未進行準確的稅前扣除,或可能未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從而引發相關的稅務風險。此外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會確認相關的股份支付成本,從而影響企業利潤,進而影響被收購企業的估值。
十、海外并購的稅務籌劃通常需要考慮哪些問題?交易的架構設計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海外并購的稅務籌劃通常考慮的問題
①海外并購架構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如果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②是否能利用稅收協議/安排?
選擇海外架構公司的地點時,可以考慮該國家/地區是否與中國有稅收協議/安排;另外申請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稅收協定待遇時,如申請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稅奉,需要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③受控外國企業的稅務風險。
對于由中國居民企業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中國法定稅率水平50%(即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如果境外公司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中國稅務局有權對相關利潤中應歸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征稅。
④境外中資企業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稅務風險。
設立在境外的公司,會否在境內形成實際管理機構,從而被認為中國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⑤匯回收入的境外稅負抵扣問題。
一般企業若其境外投資有超過三層的架構,匯回收入不能完全抵扣境外已繳稅負,因此可能需要進行適當的重組。
(2)交易架構的設計從稅務方面需注意的問題
①交易實施過程中的稅負,如有關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稅務考慮;
②在日后經營產生的包括經營利潤、資本利得、股息分配等的稅負;
③退出投資過程中的稅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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