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如何避免商標侵權風險?
商標權案件是知產審判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知產案件中較為常見的一類案件。
法院受理的商標權案件中以個體工商戶為代表的銷售者成為了侵權主體的“重災區”這類商戶對產品真偽辨別能力相對較低。
侵權數量和獲利相對較少但侵權行為帶來的后果卻不容小覷。
那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侵權產品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今天以新城區法院審理的商標侵權案件為例一起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士頓科技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全球著名的USB閃存盤制造商,其品牌旗下內存產品種類超過2000種,為全球存儲產品領導品牌。金士頓科技有限公司經授權取得“KINGSTON”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后發現某某電器商行在售的標有“KINGSTON”字樣的U盤并未獲得金士頓科技公司的授權,系假冒產品。遂通過公證的方式對該電器商行的銷售行為進行取證,并將其訴至新城區法院,要求該商行承擔侵權責任。
圖為金士頓科技公司注冊商標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通過比對正品包裝背面保證卡上防偽標識三個字所在區域的底色,從不同角度觀察分別呈現玫紅色和橄欖綠色的變化,而被告銷售的U盤背面雖有保證卡但并不具有顏色變化的特征。認定,被告所售產品為假冒產品,其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相應的侵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本案中,該商戶銷售侵犯商標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商標權利人商標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那么,個體工商戶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呢?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內容是商標法上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法律依據。合法來源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被訴侵權行為系銷售侵犯商標權商品的行為;
二是被訴侵權人對于其銷售侵權商品主觀上不存在過錯;
三是所銷售的侵權商品系合法取得。
【法官提醒】個體工商戶等中小微企業作為銷售者,應當建立品牌意識,摒棄僥幸心理,加大審查注意義務,在進貨時應注意審查供貨商的品牌代理生產、銷售資格及商品本身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防止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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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9-12 閱讀:89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