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危機:三年不使用的商標如何自救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為了有效回應針對商標的“撤三”申請,即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提出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商標持有人需要準備充分、真實、合法且全面的商標使用證據。
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類型
1. 發票與收據:
確保發票或收據上明確標注了注冊商標的完整名稱或可識別的標識,以及服務或商品的名稱。
最好是機打發票,避免手寫或簡稱可能帶來的模糊性。
保留電子或紙質副本,并注意存儲安全。
2. 合同與協議:
在各類商業合同中明確標注注冊商標的信息,包括注冊號、商標圖樣等。
合同內容應涉及商標授權使用、商品銷售、服務提供等具體商業行為。
合同的簽訂日期和履行記錄也是重要的時間證據。
3. 廣告宣傳材料:
各類廣告發布合同、廣告截圖、視頻資料等,需確保廣告中清晰展示了注冊商標。
注意收集廣告發布的時間、地點、方式(如電視、網絡、戶外廣告等)的證據。
社交媒體、官網等線上平臺的宣傳記錄也是有效的使用證據。
4. 商品包裝與標簽:
商品包裝物、標簽上應顯著標注注冊商標,并附有生產批次、日期等信息。
如是委托第三方印刷,保留印刷合同及發票,確保包裝物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可追溯。
5. 產品檢驗報告與認證:
由權威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質量認證證書等,不僅證明商品質量,也間接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
報告中應明確標注商標信息,與商品實物相關聯。
6. 銷售記錄與物流單據:
倉庫出入庫單、銷售記錄表、物流單據等,能夠證明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情況。
確保這些記錄中包含了注冊商標的信息,并與發票、合同等相互印證。
提供使用證據的注意事項
1. 時間性:
重點關注指定三年期內的使用證據,但非三年期內的證據也可作為輔助證明。
證據應明確標注使用時間,形成時間上的連續性。
2. 真實性、公開性與合法性:
確保所有證據均為真實發生的商業行為結果,非內部或象征性使用。
證據應體現商標在市場上的公開使用,如面向消費者的廣告宣傳、銷售活動等。
所有證據均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避免偽造或篡改。
3. 完整性與全面性:
提供的證據應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證據內容應全面覆蓋商標使用的各個方面,如生產、銷售、宣傳等。
4. 專業性:
在準備證據時,可咨詢專業律師或商標代理機構的意見,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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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9-11 閱讀:128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