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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節選四)

本文節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中10項摘要。
 
以下為節選《摘要》內容:
 
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從2022年審結的3468件案件中,精選61個典型案例,提煉75條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詳情
 
24.“三無產品”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138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產品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標識,可以作為認定銷售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重要考量因素。
 
25.使用租賃產品的合法來源抗辯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118號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使用者能夠證明其使用的侵權產品系付費租賃而來,租賃價格合理且符合商業慣例,專利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的,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使用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26.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93號
 
【裁判要旨】是否守法規范經營和謹慎理性交易可以作為合法來源抗辯主觀要件審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使用者曾向權利人購買使用涉案技術制造的產品并且依約負有相關技術保密義務,后又于專利授權后以明顯低于權利人專利產品售價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相同產品的,其對產品的權利瑕疵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使用者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義務的,對其合法來源抗辯可不予支持。
 
27.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的禁令救濟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17號
 
【裁判要旨】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斷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時,除考慮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外,還可以考慮涉案專利的性質、當事人的過錯、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態和判令附條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專利權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當涉案專利在性質上屬于實施強制性標準所無法避開的必要專利時,判令被訴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應當更為審慎,更應重點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損害賠償是否能夠充分彌補專利權人損失、停止侵害是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
 
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停止侵害判決附加條件。如,在判令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時,可以給予其修改技術方案的合理寬限期,或者可以明確其停止侵害的義務至其實際支付充分的損害賠償或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費時止。
 
28.侵害零部件產品專利損害賠償計算基礎的選擇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589號
 
【裁判要旨】侵害零部件產品專利權的損害賠償計算基礎,可以根據產品零部件與使用該零部件的產品整體的銷售模式、零部件對于產品整體利潤的貢獻程度、零部件與產品整體是否存在協同效應、產品整體是否存在多項專利技術方案以及相關的價格、銷量、利潤等數據的可獲得性等因素,選擇確定以零部件或者該零部件所屬的產品整體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若有關侵權零部件產品為耗材且通常向終端用戶單獨銷售,在產品整體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對獨立、與產品其他部件的協同作用不顯著,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利潤率等證據較為充分的,宜選擇零部件產品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
 
29.侵權人對外宣稱的經營業績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主張以侵權人對外宣傳的經營規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侵權人抗辯該經營規模屬于夸大宣傳、并非經營實績,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侵權經營規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對外宣傳的經營規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
 
30.侵權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71號
 
【裁判要旨】侵權人與專利權利人就有關銷售侵權產品行為的糾紛達成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專利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并主張參照在先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作為計算基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31.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屬于專利侵權案件中的維權合理開支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165號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專利權人請求將涉案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產生的費用列為維權合理開支的,一般不予支持。
 
32.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仍可判令使用者負擔維權合理開支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406號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侵權產品使用者負擔維權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視情予以支持。該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侵權使用者與其他侵權行為實施者同為被告時,維權合理開支的分擔可以綜合考慮其各自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專利權利人維權行為的因果關系或者關聯程度、對專利權利人維權行為的順利開展是否造成阻礙、是否導致維權費用增加等因素來確定。
 
33.專利無效后對調解書已履行部分顯失公平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986號
 
【裁判要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已經支付的專利許可使用費與許可使用費總額之比,明顯高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的許可期間與整個許可期限之比,當事人以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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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8-09 閱讀: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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