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一)
2021年12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印發《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為深入推進商標執法業務指導工作,進一步做好《標準》的宣傳解讀,幫助執法人員準確理解條文的含義,及時解答各地在實施過程中的適用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撰寫了《〈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理解與適用》,自即日起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發布。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的商標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一般違法:
(一)違反《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而未使用的;
(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
(三)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
(四)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被許可人未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五)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六)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七)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義務的;
(八)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未履行商標印制管理義務的;
(九)違反《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
(十)其他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
本條規定了商標一般違法行為的含義和具體類型。
“商標一般違法”是實踐中形成的固定表達,是指僅違反商標管理秩序但未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般違法”中的“一般”是指違法的情形,并非指違法的情節,故“一般違法”不是與“嚴重違法”相對應的概念,而是與侵犯特定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假冒”相區分的概念。《標準》適用的案件范圍主要是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案件。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本條以列舉加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一般違法行為包含的十種具體情形,兼具明確性和開放性。這十種情形涉及強制注冊、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宣傳、被許可人義務、自行改變注冊事項、冒充注冊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管理、商標印制管理及惡意申請等。
第四條
根據《商標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在中國核準注冊的,不得在中國生產、銷售。
在中國銷售的進口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必須使用在中國核準注冊的商標。
本條規定了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商品的情形。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規定了以自愿注冊為原則、強制注冊為例外的商標注冊制度。對于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務,其經營者希望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才需要申請商標注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其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使用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是進入市場的前置條件。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作出規定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第六十五條規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限于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注冊商標是指在我國注冊的有效商標,且其核定使用商品應當包括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進口的煙草制品及進口的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也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實踐證明,在商標自愿注冊的基礎上,在部分特殊商品上保留強制注冊制度,通過商標管理商品,確有必要。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以及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嚴格管控的商品,對其商標注冊及管理上也應嚴格,其使用的商標均應經核準注冊后方能使用。
此外,部門規章對其他特殊商品也有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規定,如原農業部制定的部門規章《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17年農業部令第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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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11-14 閱讀:76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