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簡介
根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
公證文書類型
為統一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出證程序格式及要求,進一步規范委托公證業 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據《管理辦法》制訂《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證規則》"),要求委托公 證人辦理公證文書需按照《辦證規則》各項規定辦理。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托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 并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中國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大致可分為五類:聲明書、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復印本、證明雙方或多方面簽署的法律文書;文書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繼承 (放棄繼承) 遺產聲明書
申請辦理夫妻關系 (結婚) 聲明書
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個人委托書
贈與書
公司委托 (授權) 書
公司資料 (狀況) 證明書
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
《申請港資企業證明函》證明書
房地產買賣合同
房地產抵押合同
「香港服務提供商」定義的公證文書
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內地與香港公證文書的區別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有別于私人證明,公證書是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他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因此由內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內地使用的證明文書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人名義為港人辦理證明文書,除了證明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并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只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公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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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國委托公證人協會)
注意事項
1.需要確定使用的范圍是內地哪個城市與地區的哪個機構。
2.確認好需要公證的文件是否齊全,以免漏了文件需要重新支付整套文件公證的費用。
3.確定需要多少份正本與副本。
最后更新時間:2022-07-19 閱讀:80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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