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今日開通,內地香港投資稅收政策如何?
據中新社報道,深港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下的股票交易于12月5日開始。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1日公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內地和香港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對方市場股票時涉及的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稅收政策作出了相關規定。
通知說,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相關閱讀:香港稅務)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通知說,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議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議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議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通知還說,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深港通買賣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通知說,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涉及的所得稅、增值稅、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通知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通知說,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相關閱讀:香港稅務)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通知說,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議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議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議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通知還說,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深港通買賣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通知說,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涉及的所得稅、增值稅、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等稅收政策,通知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最后更新時間:2016-12-05 閱讀:173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