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新外商投資法將對外國投資者產生哪些影響?
據報道,澳大利亞國會通過了新法案以取代現行的《外商收購與兼并法案》,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
澳大利亞國會通過了新法案以取代現行的《外商收購與兼并法案》,此項改革是澳大利亞外商投資法立法實施40年以來最重要的全面修訂,反映出澳政府將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來審查并實施外國投資準入制度,以保護其國家利益。新法案首次引入向澳大利亞外資監管委員會(FIRB)提出申請時需繳納申請費(一般為10,000澳元至100,000澳元)的制度,FIRB只有在申請者繳納了適當的申請費之后才開始審查流程。新法案賦予財政等相關部門更強的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或其他安排的權力,同時也對違法行為規定了更加嚴苛的刑事和民事懲罰措施,并明確可追究到授權或允許違法行為的公司管理人員,以及故意對外國投資者違法行為予以協助的第三方,因此該規定還可能適用于協助外國投資交易的專業咨詢機構。
已簽署的中澳自貿協議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新法案的到來實際上伴隨著中國和澳大利亞貿易與投資新紀元的開始,對于中國及香港的個人投資者、公司投資者和政府投資者在評估對澳大利亞的投資機會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以下將總結一些顯著變化和重要影響,首先是涉及私人(非政府)投資者的變化和影響,其次是涉及外國政府投資者的變化和影響,此外還有對國有企業(SOEs)等的特定要求。
總體而言,FIRB對提出的申請一般會在30日內做出決定,而對申請的審核評估主要基于以下幾個角度:國家利益考量(如國家安全);競爭;與澳大利亞政府政策的一致性;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以及投資者的特點等。
如此前已實施的外資準入制度,除那些違規的住宅房地產交易或違背澳國家利益的敏感行業交易外,一般而言,大多數提出的申請將會得到批準。盡管如此,申請人也可能獲得的是受限批準,此限制多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的目的。
外國私人(非政府)投資
對象1: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
對于收購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的股權,需要事先通知的“實質利益”的門檻從15%提高到20%,與澳大利亞收購制度相一致。如果被收購的企業或實體價值超過2.52億澳元,則都需要經批準。如果實質利益是通過增股、紅利再投資或包銷而獲得的,則適用若干特定的新豁免申請的情形。
對象2:農業企業和農業用地
此前,對外國投資農業企業的規定與投資其他企業相同。現在,對于投資總額大于5500萬澳元的澳大利亞農業企業的直接股權收購項目,批準門檻將降低(通常是10%股權)。企業定義方面,若企業或實體至少25%的資產用于農業經營活動,或至少25%的收益來自于農業經營活動,其將被視作農業企業。
新法案也沿用了FIRB的現有政策,即要求如果外國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農業用地的總價值超過1500萬澳元,則外國投資者在獲得農業用地前需要得到FIRB的批準。
對象3:不動產
新法案修訂了投資不動產制度的一些關鍵領域政策:
*新法案引入了“澳大利亞土地”的定義,包括農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采礦或生產用地,以代替之前對“澳大利亞城市土地”和“澳大利亞農村土地”的定義。
*此前,收購價值超過5500萬澳元的已開發的商業用地即需批準。新法案將批準的門檻增加至2.52億澳元,但若收購的已開發商業用地涉及敏感用途,如租給聯邦或在某規定領空下,則超過5500萬澳元即需FIRB批準。
*上述門檻同樣適用于收購一個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而非一個農業土地公司或農業土地信托)的股權,只要該公司持有的住宅用地或空閑商業用地的權益的總價值不超過資產總價值的10%。
*所有收購住宅性不動產及空閑商業用地的都需要經批準,不論價值大小。
*外國投資者可以提前向FIRB申請對某些類型收購的豁免證書,可使該投資者在一段時期內的收購行為無需每次都向FIRB申請批準。
*對違法行為新的嚴厲民事懲罰條款被引入,其罰額可達到在違反法案行為中取得的財產價值的25%,且財政等監管部門有廣泛的權力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置或其他要求。
外國政府投資
有關外國政府投資者的投資在法案中有單獨條款規定。總體上講,任何外國政府投資,不論價值大小,都需經FIRB事先批準。
*外國政府投資者被包含在外國人的定義之中。
*判斷一個實體是否為外國政府投資者的標準從外國政府在實體中持有15%或以上的股份增加到持有20%或以上的股份。
*一個外國政府投資者對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直接投資,獲取土地的權益,獲取開發或開采、制造礦產,或設立新企業的,必須經FIRB的批準。“直接投資”指收購超過10%的股權,或伴有控制協議時超過15%。
*外國政府投資者設立新企業需要FIRB的批準。
*一般情況下,所有來自同一個國家的國有企業會被認為是相互的關聯人,它們在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的所有權將被合計。
*外國政府投資者制度適用于所有的中國國有企業,以及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由國有企業或其他中國政府實體持有至少20%股份的企業。
來自已簽訂自貿協定國家的投資者
根據新法案,來自與澳大利亞簽訂有自由貿易協定國家的非政府投資者被定義為“協議國家投資者”,享有更高的批準門檻。例如,對來自美國、新西蘭或智利的投資者,投資價值在10.94億澳元以上的才需要經批準,而來自其他國家的投資者投資價值在2.52億澳元以上即需要經批準。當然,協議國家投資者在投資敏感行業如傳媒、電信、交通和國防時,仍受超過2.52億則需經批準的限制。
中澳自貿協定將于2015年12月20日生效,因此自該日起,中國非政府投資者一般只需要對價值在10.94億澳元以上的對澳投資申報FIRB批準(除了敏感行業),但住宅土地或閑置商業土地、農業用地、農業綜合經營仍需適用低門檻(分別為0澳元、1.5千萬澳元、5.5千萬澳元)。值得注意的是,因自貿協定不包括香港澳門投資者,其無法適用這些更有利的規定。中國國有企業和其他外國政府投資者也無法適用這些新規定,并將繼續受到前述對外國政府投資者的有關規定。
澳大利亞國會通過了新法案以取代現行的《外商收購與兼并法案》,此項改革是澳大利亞外商投資法立法實施40年以來最重要的全面修訂,反映出澳政府將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來審查并實施外國投資準入制度,以保護其國家利益。新法案首次引入向澳大利亞外資監管委員會(FIRB)提出申請時需繳納申請費(一般為10,000澳元至100,000澳元)的制度,FIRB只有在申請者繳納了適當的申請費之后才開始審查流程。新法案賦予財政等相關部門更強的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或其他安排的權力,同時也對違法行為規定了更加嚴苛的刑事和民事懲罰措施,并明確可追究到授權或允許違法行為的公司管理人員,以及故意對外國投資者違法行為予以協助的第三方,因此該規定還可能適用于協助外國投資交易的專業咨詢機構。
已簽署的中澳自貿協議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新法案的到來實際上伴隨著中國和澳大利亞貿易與投資新紀元的開始,對于中國及香港的個人投資者、公司投資者和政府投資者在評估對澳大利亞的投資機會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以下將總結一些顯著變化和重要影響,首先是涉及私人(非政府)投資者的變化和影響,其次是涉及外國政府投資者的變化和影響,此外還有對國有企業(SOEs)等的特定要求。
總體而言,FIRB對提出的申請一般會在30日內做出決定,而對申請的審核評估主要基于以下幾個角度:國家利益考量(如國家安全);競爭;與澳大利亞政府政策的一致性;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以及投資者的特點等。
如此前已實施的外資準入制度,除那些違規的住宅房地產交易或違背澳國家利益的敏感行業交易外,一般而言,大多數提出的申請將會得到批準。盡管如此,申請人也可能獲得的是受限批準,此限制多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的目的。
外國私人(非政府)投資
對象1: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
對于收購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的股權,需要事先通知的“實質利益”的門檻從15%提高到20%,與澳大利亞收購制度相一致。如果被收購的企業或實體價值超過2.52億澳元,則都需要經批準。如果實質利益是通過增股、紅利再投資或包銷而獲得的,則適用若干特定的新豁免申請的情形。
對象2:農業企業和農業用地
此前,對外國投資農業企業的規定與投資其他企業相同。現在,對于投資總額大于5500萬澳元的澳大利亞農業企業的直接股權收購項目,批準門檻將降低(通常是10%股權)。企業定義方面,若企業或實體至少25%的資產用于農業經營活動,或至少25%的收益來自于農業經營活動,其將被視作農業企業。
新法案也沿用了FIRB的現有政策,即要求如果外國投資者及其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農業用地的總價值超過1500萬澳元,則外國投資者在獲得農業用地前需要得到FIRB的批準。
對象3:不動產
新法案修訂了投資不動產制度的一些關鍵領域政策:
*新法案引入了“澳大利亞土地”的定義,包括農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采礦或生產用地,以代替之前對“澳大利亞城市土地”和“澳大利亞農村土地”的定義。
*此前,收購價值超過5500萬澳元的已開發的商業用地即需批準。新法案將批準的門檻增加至2.52億澳元,但若收購的已開發商業用地涉及敏感用途,如租給聯邦或在某規定領空下,則超過5500萬澳元即需FIRB批準。
*上述門檻同樣適用于收購一個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而非一個農業土地公司或農業土地信托)的股權,只要該公司持有的住宅用地或空閑商業用地的權益的總價值不超過資產總價值的10%。
*所有收購住宅性不動產及空閑商業用地的都需要經批準,不論價值大小。
*外國投資者可以提前向FIRB申請對某些類型收購的豁免證書,可使該投資者在一段時期內的收購行為無需每次都向FIRB申請批準。
*對違法行為新的嚴厲民事懲罰條款被引入,其罰額可達到在違反法案行為中取得的財產價值的25%,且財政等監管部門有廣泛的權力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置或其他要求。
外國政府投資
有關外國政府投資者的投資在法案中有單獨條款規定。總體上講,任何外國政府投資,不論價值大小,都需經FIRB事先批準。
*外國政府投資者被包含在外國人的定義之中。
*判斷一個實體是否為外國政府投資者的標準從外國政府在實體中持有15%或以上的股份增加到持有20%或以上的股份。
*一個外國政府投資者對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直接投資,獲取土地的權益,獲取開發或開采、制造礦產,或設立新企業的,必須經FIRB的批準。“直接投資”指收購超過10%的股權,或伴有控制協議時超過15%。
*外國政府投資者設立新企業需要FIRB的批準。
*一般情況下,所有來自同一個國家的國有企業會被認為是相互的關聯人,它們在澳大利亞企業或實體的所有權將被合計。
*外國政府投資者制度適用于所有的中國國有企業,以及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由國有企業或其他中國政府實體持有至少20%股份的企業。
來自已簽訂自貿協定國家的投資者
根據新法案,來自與澳大利亞簽訂有自由貿易協定國家的非政府投資者被定義為“協議國家投資者”,享有更高的批準門檻。例如,對來自美國、新西蘭或智利的投資者,投資價值在10.94億澳元以上的才需要經批準,而來自其他國家的投資者投資價值在2.52億澳元以上即需要經批準。當然,協議國家投資者在投資敏感行業如傳媒、電信、交通和國防時,仍受超過2.52億則需經批準的限制。
中澳自貿協定將于2015年12月20日生效,因此自該日起,中國非政府投資者一般只需要對價值在10.94億澳元以上的對澳投資申報FIRB批準(除了敏感行業),但住宅土地或閑置商業土地、農業用地、農業綜合經營仍需適用低門檻(分別為0澳元、1.5千萬澳元、5.5千萬澳元)。值得注意的是,因自貿協定不包括香港澳門投資者,其無法適用這些更有利的規定。中國國有企業和其他外國政府投資者也無法適用這些新規定,并將繼續受到前述對外國政府投資者的有關規定。
最后更新時間:2016-01-04 閱讀:189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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