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搭建vie架構?具體需要的協議有哪些?
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即“VIE結構 ”,也稱為“協議控制 ”,為企業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是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并無完全的控制權。外商直接投資在一定行業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均無法取得從事于特定行業的許可或牌照,而中國公司可以取得相應資質,因此通過協議安排,將中國公司的利潤轉移給外商獨資企業,允許境外控股公司的資金間接地注入中國公司,并允許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向中國公司提供服務,最終使得外商獨資公司取得對中國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
vie架構的搭建
(一)設立海外第一層權益主體——BVI 公司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成立第一層權益主體 BVI 公司的原因為,BVI 對公司注冊的要求簡單,成立程序快捷、維續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寬松的外匯管制;無須繳付任何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移稅、繼承稅、遺產稅或財產稅。BVI 作為創始股東的持股主體,股東用自己 100% 持有的 BVI 公司持有其在開曼公司的股份,而非個人直接在開曼公司持股,若以后開曼公司有分紅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該項收入進入 BVI 公司而非個人,BVI 且具保密性,股東避免了被立即征收個稅,具有遞延納稅或者可能的功能。
(二)設立海外第二級權益主體——開曼公司
現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等國際知名交易所都接受注冊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公司掛牌上市。但因 BVI 注冊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選擇開曼作為上市主體。
(三)設立海外第三級權益主體——香港殼公司
香港跟中國大陸有稅收優惠政策,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包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設置一層香港,未來大陸公司向股東分紅等可能會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從具體注冊操作層面講,用香港作為股東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WFOE),需要對股東進行公證,而香港公司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均比對開曼進行公證節約很多。
(四)香港殼公司在境內設立 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典型的VIE協議根據其目的分為兩類------有效控制中國公司的協議以及轉移中國公司實際全部經濟利益的協議。
轉移中國公司實際全部經濟利益的協議主要有:
(1)獨家服務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訂立的獨家服務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向中國公司提供特定服務,其費用通常由外商獨資公司,目的是為了將中國公司的經營利潤轉移至外商獨資企業。具體服務范圍因行業而異,但通常包括咨詢或戰略服務以及技術服務。
(2)資產許可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達成的資產許可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向中國公司許可特定資產(通常包括知識產權),并收取使用費。協議通常會允許外商獨資企業隨時終止許可。設立該等終止權的原因是,如果中國公司的運營所依賴的資產是作為許可的標的,則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獲得對中國公司額外的控制權。
有效控制中國公司的協議有:
(1)購買選擇權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及其股東訂立的購買選擇權協議,中國公司的股東(往往是中國公司的創始人)向外商獨資企業或其指定人授予購買全部或部分中國公司股權的期權,購買價格往往約定為中國法律項下允許的最低價格。在實踐中會明確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行權條件和行權流程,尤其是對股東處分其股權的行為以及中國公司處分其資產的行為進行限制或禁止,具體表述通常為“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承諾:1、其是中國公司合法登記的股東,且已經對其認繳的資金完成全額出資;2、除《股權質押協議》外,股東未對其在中國公司的股權做任何抵押或質押,也未以任何形式對其在中國公司的股權允許任何擔保物權或借款,并且;3、股東未曾并且也不會將其在中國公司的任何股權轉移給任何第三方”。
(2)股權質押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股東達成的股權質押協議,中國公司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出質其股權,作為履行其他VIE結構協議的保證。股權質押協議通常包括出質人授權外商獨資企業處分質押股權的條款。實踐中,中國公司的全部股東均需與外商獨資企業均進行股權質押協議,往往表述為“外商獨資企業擬收購中國公司所有股權或資產,在完成該收購前,股東同意委托外商獨資企業經營管理中國公司并出售中國公司部分運營資產給外商獨資企業。為保護外方利益,股東同意將其在中國公司100%的股權質押給外方”。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法律,股權質押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以保證股權的安全性。
(3)投票權協議或股東委托投票代理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中國公司股東達成的投票權協議或股東委托投票代理協議,中國公司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的指定人轉讓其股東權利,包括投票權、查賬權、知情權、簽字權以及選舉權,或者由外商獨資企業委派的人員獨家代理行使股東在中國公司股東大會的股東投票權。
(4)貸款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各股東訂立的貸款協議,外商獨資企業給予股東貸款,以用于中國公司的資本化。貸款協議通常包括還款方式的限制、加速還款條款,以促進VIE結構整體的執行。
通過這一系列的控制協議,注冊在境外上市主體可以控制中國的境內經營實體及其股東,使其可以按照外資母公司的意志經營境內運營實體企業、分配、轉移利潤。
內容整理及參考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634851/answer/19885092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轉載請聯系原作者。
vie架構的搭建
(一)設立海外第一層權益主體——BVI 公司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成立第一層權益主體 BVI 公司的原因為,BVI 對公司注冊的要求簡單,成立程序快捷、維續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寬松的外匯管制;無須繳付任何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資本轉移稅、繼承稅、遺產稅或財產稅。BVI 作為創始股東的持股主體,股東用自己 100% 持有的 BVI 公司持有其在開曼公司的股份,而非個人直接在開曼公司持股,若以后開曼公司有分紅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該項收入進入 BVI 公司而非個人,BVI 且具保密性,股東避免了被立即征收個稅,具有遞延納稅或者可能的功能。
(二)設立海外第二級權益主體——開曼公司
現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等國際知名交易所都接受注冊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公司掛牌上市。但因 BVI 注冊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選擇開曼作為上市主體。
(三)設立海外第三級權益主體——香港殼公司
香港跟中國大陸有稅收優惠政策,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包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設置一層香港,未來大陸公司向股東分紅等可能會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從具體注冊操作層面講,用香港作為股東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WFOE),需要對股東進行公證,而香港公司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均比對開曼進行公證節約很多。
(四)香港殼公司在境內設立 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典型的VIE協議根據其目的分為兩類------有效控制中國公司的協議以及轉移中國公司實際全部經濟利益的協議。
轉移中國公司實際全部經濟利益的協議主要有:
(1)獨家服務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訂立的獨家服務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向中國公司提供特定服務,其費用通常由外商獨資公司,目的是為了將中國公司的經營利潤轉移至外商獨資企業。具體服務范圍因行業而異,但通常包括咨詢或戰略服務以及技術服務。
(2)資產許可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達成的資產許可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向中國公司許可特定資產(通常包括知識產權),并收取使用費。協議通常會允許外商獨資企業隨時終止許可。設立該等終止權的原因是,如果中國公司的運營所依賴的資產是作為許可的標的,則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獲得對中國公司額外的控制權。
有效控制中國公司的協議有:
(1)購買選擇權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及其股東訂立的購買選擇權協議,中國公司的股東(往往是中國公司的創始人)向外商獨資企業或其指定人授予購買全部或部分中國公司股權的期權,購買價格往往約定為中國法律項下允許的最低價格。在實踐中會明確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行權條件和行權流程,尤其是對股東處分其股權的行為以及中國公司處分其資產的行為進行限制或禁止,具體表述通常為“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承諾:1、其是中國公司合法登記的股東,且已經對其認繳的資金完成全額出資;2、除《股權質押協議》外,股東未對其在中國公司的股權做任何抵押或質押,也未以任何形式對其在中國公司的股權允許任何擔保物權或借款,并且;3、股東未曾并且也不會將其在中國公司的任何股權轉移給任何第三方”。
(2)股權質押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股東達成的股權質押協議,中國公司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出質其股權,作為履行其他VIE結構協議的保證。股權質押協議通常包括出質人授權外商獨資企業處分質押股權的條款。實踐中,中國公司的全部股東均需與外商獨資企業均進行股權質押協議,往往表述為“外商獨資企業擬收購中國公司所有股權或資產,在完成該收購前,股東同意委托外商獨資企業經營管理中國公司并出售中國公司部分運營資產給外商獨資企業。為保護外方利益,股東同意將其在中國公司100%的股權質押給外方”。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法律,股權質押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以保證股權的安全性。
(3)投票權協議或股東委托投票代理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中國公司股東達成的投票權協議或股東委托投票代理協議,中國公司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的指定人轉讓其股東權利,包括投票權、查賬權、知情權、簽字權以及選舉權,或者由外商獨資企業委派的人員獨家代理行使股東在中國公司股東大會的股東投票權。
(4)貸款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各股東訂立的貸款協議,外商獨資企業給予股東貸款,以用于中國公司的資本化。貸款協議通常包括還款方式的限制、加速還款條款,以促進VIE結構整體的執行。
通過這一系列的控制協議,注冊在境外上市主體可以控制中國的境內經營實體及其股東,使其可以按照外資母公司的意志經營境內運營實體企業、分配、轉移利潤。
內容整理及參考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634851/answer/19885092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轉載請聯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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