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如何助力企業走出去?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王曉悅接受《中國稅務》雜志專訪,就目前我國稅收協定的談簽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稅收服務“一帶一路”提出的重點工作,以及“走出去”企業需要關注哪些問題等作了解答。
“走出去”需要新理念、新態度
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稅收的關注度如何?
王曉悅:應該說還非常不夠。很多企業早巳經“走出去”了,但相應的稅收理念卻沒有同步跟上。特別是前些年“走出去”的企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稅收問題,有很多“慘痛”的教訓。近一兩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要運用稅收協定這個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在境外的合法權益,但這個情況參差不齊,比如向我們申請相互協商的案子中,90%以上是大企業,中小企業很多不知道有稅收協定,對他們來說,“走出去”面臨的稅收風險更大。
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容易面臨哪些具體的稅收風險?
王曉悅:首先是并購風險,很多企業在海外都存在并購行為,如果盡職調查做得不到位,那么被并購企業存在的稅收問題將成為非常大的稅收隱患。其次是重復征稅風險,企業的同一筆所得有可能被兩個或更多國家重復征稅。第三是受到稅收歧視待遇或者不公平待遇,這和所有稅種都有關系。第四是企業本該享受的待遇在東道國沒有享受到。第五是被調查的風險,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很多國家財政吃緊,更加關注跨國企業來源于本國的稅收是否留在了國內,“走出去”企業面臨被調查的風險在加大。上述風險和問題能否避免或者有效解決,很多都跟稅收協定有關。
稅收協定對于“走出去”的企業來說,究竟能發揮哪些作用?
王曉悅:各個國家都有稅法,稅收協定屬于國際法的范疇,按照國際通例,國際法高于國內法。“走出去”的企業如果到沒有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去,就要按照對方的國內法來征稅;如果到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就要按照稅收協定來執行。
避免和消除重復征稅是稅收協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內容之一,同時,協定中類似饒讓抵免、低稅率等內容,相當于為“走出去”企業提供了稅收優惠,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提高了競爭力。此外,稅收協定一旦簽訂,有些條款規定的稅收待遇不受東道國國內稅法變動的影響,所以它可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的稅收風險。還有一點需要注意,企業在國外難免和當地稅務機關產生稅務爭議,稅收協定項下對此也有一個相互協商機制,企業可以向東道國或我國稅務部門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國家稅務總局與東道國稅務主管當局談判解決爭議。
我國目前稅收協定的談簽情況如何?
我國從1981年開始談簽稅收協定,在1983年和日本簽訂了第一個稅收協定。為了吸引外資,當時我們談簽的都是到我國投資比較多的發達國家,以及周邊的新興工業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隨著我國企業到其他國家投資、勞務輸出,我們跟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開始談簽協定。本世紀以來,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談簽重點逐漸轉變為亞非拉國家,截至目前,已經和100個國家簽了稅收協定,其中97個已經生效執行,并和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簽訂了稅收安排。所以,我國的稅收協定覆蓋面還是比較廣的,甚至超過了有些發達國家,這為企業“走出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和整個國際形勢都在變化,我國對外開放面臨新的格局、新的形勢。我們現在既是資本輸入大國,也是資本輸出大國。如何發揮好稅收協定這一國際通行的法律規則,服務好“一帶一路”發展戰略,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對我們來講也有很多挑戰。
國際稅收工作的重點
“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讓“走出去”的稅收管理與服務更加任重道遠。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出臺了《關于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要求做好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60號),落實到具體工作中,有哪些體現?
王曉悅:我們目前的工作主要圍繞稅收協定、納稅服務、稅收管理這三個方面。稅收協定方面,一是在談簽和修訂上下功夫。“一帶一路”沿線有60多個國家,目前我們已經簽訂了53個稅收協定。一方面,我們要爭取把少數還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談簽下來;另一方面,已有的稅收協定可能還存在修訂問題,比如稅種范圍變更、新增反協定濫用條款等。無論是談簽還是修訂,我們都會把支持“走出去”作為重要原則。二是在執行上下功夫。讓企業把該享受的協定待遇享受到。在國內,我們會努力維護“引進來”外國企業的正當權益,最近國務院已經決定取消稅收協定待遇審批,這是簡政放權的一個重要措施,也是稅收協定執行方面的一個重大舉措。此外,我們也會通過稅收協定條款的設計和主管當局合作等各種形式,推動締約方主管當局為我國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提供便利。目前很多稅收協定執行效果不好,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爭議案子越來越多,主要涉及稅收歧視待遇和重復征稅等問題。企業遇到類似情況可以申請雙邊磋商。截至2014年底,我們已達成或簽署雙邊預約定價安排45例,轉讓定價相應調整39例,稅收協定待遇雙邊磋商85例,為跨國納稅人消除國際重復征稅400多億元,在談項目目前還有200例左右。
改善服務謀發展,是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稅收服務“一帶一路”重點提出的工作。
王曉悅:方便納稅人、優化納稅服務一直是我們努力的目標。2013年以來,我們先后在北京、四川、內蒙古、黑龍江、上海、深圳國稅局進行分國別稅收信息中心試點,分別對口研究美國、印度、蒙古、俄羅斯、英國、香港地區的稅收信息,探索分國別研究對接機制。今年我們會在全國各省稅務機關推進這項工作,盡快形成各省分國別對接機制。
目前我們正在做的工作還有:制作“一帶一路”網頁;籌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走出去”專席;在全國范圍開展稅收協定宣傳周活動等。
服務與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在規范管理方面有哪些重點工作?
王曉悅:對于“走出去”企業,稅務機關既要維護我國稅收權益,也要幫助企業防范稅務風險,有利于企業健康成長和發展,所以我們的思路是規范境外稅務管理。比如,我們目前在做的就是加強“走出去”企業的納稅申報工作。
為加強跨境稅源風險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今年印發了《關于加強國際稅收分析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 24號),要求各地結合本地跨境稅源的特點,突出特色和深度,做好專題分析。針對稅收服務“一帶一路”,要求各地探索設置風險監控指標,逐步建立分國家、分地區的風險預警機制,提示“走出去”企業的稅收風險。
“走出去” 企業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請給廣大“走出去”企業提一些建議,如何防控好稅收風險,走得更遠、更穩?
第一是了解、學習我國和東道國的稅法。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政策服務,幫助企業盡可能多地了解稅法和政策是一方面,但是要解決深層次的問題,企業還應該聘請顧問、中介機構,或者建設企業自己的稅務部門。成功的跨國企業都有成熟的稅務管理體系,甚至有轉讓定價專家,所以最重要的還是企業自身要把功課做足。
第二是遵從稅法。境外投資、境外經營要從自我遵從的角度出發,既要遵從中國的稅法,又要自覺遵守東道國的法律。特別是“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15項行動計劃,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進行改革完善,企業一定要關注國際規則的修訂,因為未來的稅法遵從難度會更高,面臨被調查的風險也會更大。比如,跨國經營發生關聯交易是不可避免的,未來可能要求跨國公司在各個國家的收入、利潤、資產、人員都要披露,如果企業自身轉讓定價管理得不好,各國稅務局都會找你“麻煩”,一國對企業關聯交易調查補稅,馬上涉及國際重復征稅。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怎么辦?首先就是遵從。
第三是找正規途徑解決問題。“走出去”的企業一定要了解稅收協定,充分享受協定待遇,學會運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權益。有很多企業在國外發生問題后,找使館、找政府、找地方稅務機關,費很多力,效果還不好。按照稅收協定,稅務主管當局有義務開展相互協商,我國也規定了對外開展相互協商的具體程序(《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只要企業有需求,我們一定會努力幫助企業解決問題。
“走出去”需要新理念、新態度
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稅收的關注度如何?
王曉悅:應該說還非常不夠。很多企業早巳經“走出去”了,但相應的稅收理念卻沒有同步跟上。特別是前些年“走出去”的企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稅收問題,有很多“慘痛”的教訓。近一兩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要運用稅收協定這個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在境外的合法權益,但這個情況參差不齊,比如向我們申請相互協商的案子中,90%以上是大企業,中小企業很多不知道有稅收協定,對他們來說,“走出去”面臨的稅收風險更大。
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容易面臨哪些具體的稅收風險?
王曉悅:首先是并購風險,很多企業在海外都存在并購行為,如果盡職調查做得不到位,那么被并購企業存在的稅收問題將成為非常大的稅收隱患。其次是重復征稅風險,企業的同一筆所得有可能被兩個或更多國家重復征稅。第三是受到稅收歧視待遇或者不公平待遇,這和所有稅種都有關系。第四是企業本該享受的待遇在東道國沒有享受到。第五是被調查的風險,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很多國家財政吃緊,更加關注跨國企業來源于本國的稅收是否留在了國內,“走出去”企業面臨被調查的風險在加大。上述風險和問題能否避免或者有效解決,很多都跟稅收協定有關。
稅收協定對于“走出去”的企業來說,究竟能發揮哪些作用?
王曉悅:各個國家都有稅法,稅收協定屬于國際法的范疇,按照國際通例,國際法高于國內法。“走出去”的企業如果到沒有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去,就要按照對方的國內法來征稅;如果到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就要按照稅收協定來執行。
避免和消除重復征稅是稅收協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內容之一,同時,協定中類似饒讓抵免、低稅率等內容,相當于為“走出去”企業提供了稅收優惠,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提高了競爭力。此外,稅收協定一旦簽訂,有些條款規定的稅收待遇不受東道國國內稅法變動的影響,所以它可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的稅收風險。還有一點需要注意,企業在國外難免和當地稅務機關產生稅務爭議,稅收協定項下對此也有一個相互協商機制,企業可以向東道國或我國稅務部門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國家稅務總局與東道國稅務主管當局談判解決爭議。
我國目前稅收協定的談簽情況如何?
我國從1981年開始談簽稅收協定,在1983年和日本簽訂了第一個稅收協定。為了吸引外資,當時我們談簽的都是到我國投資比較多的發達國家,以及周邊的新興工業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隨著我國企業到其他國家投資、勞務輸出,我們跟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開始談簽協定。本世紀以來,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談簽重點逐漸轉變為亞非拉國家,截至目前,已經和100個國家簽了稅收協定,其中97個已經生效執行,并和香港、澳門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簽訂了稅收安排。所以,我國的稅收協定覆蓋面還是比較廣的,甚至超過了有些發達國家,這為企業“走出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和整個國際形勢都在變化,我國對外開放面臨新的格局、新的形勢。我們現在既是資本輸入大國,也是資本輸出大國。如何發揮好稅收協定這一國際通行的法律規則,服務好“一帶一路”發展戰略,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對我們來講也有很多挑戰。
國際稅收工作的重點
“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讓“走出去”的稅收管理與服務更加任重道遠。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出臺了《關于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要求做好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60號),落實到具體工作中,有哪些體現?
王曉悅:我們目前的工作主要圍繞稅收協定、納稅服務、稅收管理這三個方面。稅收協定方面,一是在談簽和修訂上下功夫。“一帶一路”沿線有60多個國家,目前我們已經簽訂了53個稅收協定。一方面,我們要爭取把少數還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談簽下來;另一方面,已有的稅收協定可能還存在修訂問題,比如稅種范圍變更、新增反協定濫用條款等。無論是談簽還是修訂,我們都會把支持“走出去”作為重要原則。二是在執行上下功夫。讓企業把該享受的協定待遇享受到。在國內,我們會努力維護“引進來”外國企業的正當權益,最近國務院已經決定取消稅收協定待遇審批,這是簡政放權的一個重要措施,也是稅收協定執行方面的一個重大舉措。此外,我們也會通過稅收協定條款的設計和主管當局合作等各種形式,推動締約方主管當局為我國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提供便利。目前很多稅收協定執行效果不好,尤其是在欠發達地區,爭議案子越來越多,主要涉及稅收歧視待遇和重復征稅等問題。企業遇到類似情況可以申請雙邊磋商。截至2014年底,我們已達成或簽署雙邊預約定價安排45例,轉讓定價相應調整39例,稅收協定待遇雙邊磋商85例,為跨國納稅人消除國際重復征稅400多億元,在談項目目前還有200例左右。
改善服務謀發展,是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稅收服務“一帶一路”重點提出的工作。
王曉悅:方便納稅人、優化納稅服務一直是我們努力的目標。2013年以來,我們先后在北京、四川、內蒙古、黑龍江、上海、深圳國稅局進行分國別稅收信息中心試點,分別對口研究美國、印度、蒙古、俄羅斯、英國、香港地區的稅收信息,探索分國別研究對接機制。今年我們會在全國各省稅務機關推進這項工作,盡快形成各省分國別對接機制。
目前我們正在做的工作還有:制作“一帶一路”網頁;籌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走出去”專席;在全國范圍開展稅收協定宣傳周活動等。
服務與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在規范管理方面有哪些重點工作?
王曉悅:對于“走出去”企業,稅務機關既要維護我國稅收權益,也要幫助企業防范稅務風險,有利于企業健康成長和發展,所以我們的思路是規范境外稅務管理。比如,我們目前在做的就是加強“走出去”企業的納稅申報工作。
為加強跨境稅源風險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今年印發了《關于加強國際稅收分析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 24號),要求各地結合本地跨境稅源的特點,突出特色和深度,做好專題分析。針對稅收服務“一帶一路”,要求各地探索設置風險監控指標,逐步建立分國家、分地區的風險預警機制,提示“走出去”企業的稅收風險。
“走出去” 企業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請給廣大“走出去”企業提一些建議,如何防控好稅收風險,走得更遠、更穩?
第一是了解、學習我國和東道國的稅法。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政策服務,幫助企業盡可能多地了解稅法和政策是一方面,但是要解決深層次的問題,企業還應該聘請顧問、中介機構,或者建設企業自己的稅務部門。成功的跨國企業都有成熟的稅務管理體系,甚至有轉讓定價專家,所以最重要的還是企業自身要把功課做足。
第二是遵從稅法。境外投資、境外經營要從自我遵從的角度出發,既要遵從中國的稅法,又要自覺遵守東道國的法律。特別是“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15項行動計劃,對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進行改革完善,企業一定要關注國際規則的修訂,因為未來的稅法遵從難度會更高,面臨被調查的風險也會更大。比如,跨國經營發生關聯交易是不可避免的,未來可能要求跨國公司在各個國家的收入、利潤、資產、人員都要披露,如果企業自身轉讓定價管理得不好,各國稅務局都會找你“麻煩”,一國對企業關聯交易調查補稅,馬上涉及國際重復征稅。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怎么辦?首先就是遵從。
第三是找正規途徑解決問題。“走出去”的企業一定要了解稅收協定,充分享受協定待遇,學會運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權益。有很多企業在國外發生問題后,找使館、找政府、找地方稅務機關,費很多力,效果還不好。按照稅收協定,稅務主管當局有義務開展相互協商,我國也規定了對外開展相互協商的具體程序(《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只要企業有需求,我們一定會努力幫助企業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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