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總結跨國交易九大風險
日前,針對大企業跨國交易中出現稅務風險可能性越來越大的情形,江蘇省國稅局及時向當地大企業發出提示:自2015年以來,隨著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陸續推出,跨國交易稅務風險備受各國關注,相關大企業應該高度關注九大方面的問題,有效控制稅務風險。
一是高度關注跨國稅源分配“四個匹配”,防止“三個錯配”。
“四個匹配”是:市場貢獻與集團全球利潤分配要匹配,企業功能承擔與利潤回報要匹配,中國政府的投入、配套、成本節約與企業利潤回報要匹配,跨國公司社會形象與稅收貢獻要匹配。“三個錯配”是:契約加工商和高新技術企業的錯配,集團利潤趨勢和中國子公司利潤趨勢不一致的錯配,對投資母國高遵從和投資所在地低遵從的錯配。
二是高度關注涉稅資料提供的法律義務。
納稅人依法保存、提供真實、完整涉稅資料,既是稅法規定的義務,也是自我遵從和稅企合作的基礎。建議跨國納稅人,特別是一些關聯受控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風險提醒或稅收檢查時,鼓勵總部人員來華直接溝通,為稅務機關作出正確判斷、采取合理稅務處理提供支持。特別要提醒,在稅收檢查環節納稅人拒絕提供的資料,法院在行政訴訟環節將不予采信。
三是高度關注同期資料的準備質量。
BEPS行動計劃對同期資料管理作出重大調整,要求納稅人提供國別報告和主文檔,包括跨國公司全球組織架構、業務描述、集團財務和稅務情況,以及在每一國家(地區)內的收入、利潤、已納所得稅等信息,為稅務機關整體評估企業轉讓定價風險提供資料。建議跨國納稅人,在同期資料準備中減少信息數據不完整、不準確,可比性分析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鼓勵企業提供全球集團信息和不同稅收管轄權內的涉稅信息。同期資料準備質量較差的企業反映其風險內控不足,稅務機關將提高對其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排序。
四是高度關注企業職能的準確定位。
BEPS報告的核心是強調稅收要與經濟活動的實質和價值創造相一致,而企業的經濟活動與價值創造的直接表現就是其所履行的職能,并由此決定了企業在價值鏈中的利潤分配。提醒跨國納稅人,職能定位要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活動來認定,當中國子公司已經承擔內銷、研發等職能時,不應簡單固守舊制,仍將其定位為“兩頭在外”的低利潤回報的契約制造商,企業應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在事前和事中管理環節按照職能定位調整利潤分配,避免事后被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五是高度關注業務重組的經濟實質。
跨國公司全球業務重組日漸頻繁,根據我國稅法規定,提醒跨國納稅人,業務重組應基于合理商業目的,重組應有公司內部完整決策程序和過程資料相佐證,包括董事會決議、業務重組評估報告、收付款憑證、與相關交易方的溝通記錄等,重組各方涉及的職能和相關資產的轉移要得到充分補償,業務重組后新的利潤分配格局應與經濟活動實質和價值創造格局相一致。
六是高度關注對本地化研發、營銷的合理補償。
BEPS行動計劃明確指出,對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和利用均屬于無形資產價值創造,是分享無形資產超額利潤的依據。提醒跨國納稅人,對于中國子公司在集團原有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本地化改造、升級,或對集團品牌或商標進行本地化營銷、維護、構建客戶網絡等,屬于無形資產價值創造,要充分考慮子公司本地化研發、營銷在資產運用、人員配置、日常職能履行等方面所開展的實際工作,及其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貢獻,在集團價值鏈分配中,對子公司應分享的無形資產利潤回報給予合理分配。
七是高度關注FATCA和CRS實施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
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到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和OECD《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的承諾和執行中,通過相互披露,各國稅務機關將了解到本國居民在國外金融賬戶的有關信息,包括賬戶持有者名稱、地址、納稅識別號、年末賬戶余額、分類統計的股息、利息、資產性收入等金額,國家間的稅收合作更加務實進取。提醒跨國納稅人,充分認識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對企業跨國經營風險內控的挑戰,尤其要規范好與股息、利息和資產性收入相關的金融賬戶管理;按征稅權與經濟活動實質相一致原則做好跨國利潤分配,避免在無經濟實質的低稅地或港公司賬戶上堆積利潤,導致事后被調查調整的風險。
八是高度關注“走出去”進程中國際稅收遵從問題。
2014年,中國資本輸出額已超過資本輸入額,伴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更多企業將走出國門。提醒“走出去”企業,在全球價值鏈布局中要樹立國際稅收遵從意識,首先要了解并遵循東道國(地)的稅收法律法規;其次境外所得要按我國規定回國申報,用好稅收抵免政策減少跨境經營的稅收負擔;再次要做好與東道國和居民國稅務機關的溝通,合理劃分跨國利潤和稅源分配,避免被事后調查的風險;最后要充分運用稅收協定,享受協定優惠待遇,遇到境外不公正稅收處理,懂得啟動相互磋商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九是高度關注涉稅中介的法律責任、職業道德和操守。
中介機構在幫助企業合規遵從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可能出現激進稅收籌劃或對受托事項未合理盡職等情況。提醒跨國納稅人,委托中介辦理涉稅事項時要明確雙方法律責任,關注中介機構職業道德和操守:不刻意籌劃激進稅務產品使企業處于重大風險中;不在未經核實真實數據和實際情況的條件下,提供可能產生重大誤解的意見或建議;不固守陳規,對諸如市場價值貢獻、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經濟實質等國際稅收最新規則和中國稅務機關的觀點毫無了解,使企業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處于被動。
來源:中國稅務報2015年9月11日B2版
一是高度關注跨國稅源分配“四個匹配”,防止“三個錯配”。
“四個匹配”是:市場貢獻與集團全球利潤分配要匹配,企業功能承擔與利潤回報要匹配,中國政府的投入、配套、成本節約與企業利潤回報要匹配,跨國公司社會形象與稅收貢獻要匹配。“三個錯配”是:契約加工商和高新技術企業的錯配,集團利潤趨勢和中國子公司利潤趨勢不一致的錯配,對投資母國高遵從和投資所在地低遵從的錯配。
二是高度關注涉稅資料提供的法律義務。
納稅人依法保存、提供真實、完整涉稅資料,既是稅法規定的義務,也是自我遵從和稅企合作的基礎。建議跨國納稅人,特別是一些關聯受控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風險提醒或稅收檢查時,鼓勵總部人員來華直接溝通,為稅務機關作出正確判斷、采取合理稅務處理提供支持。特別要提醒,在稅收檢查環節納稅人拒絕提供的資料,法院在行政訴訟環節將不予采信。
三是高度關注同期資料的準備質量。
BEPS行動計劃對同期資料管理作出重大調整,要求納稅人提供國別報告和主文檔,包括跨國公司全球組織架構、業務描述、集團財務和稅務情況,以及在每一國家(地區)內的收入、利潤、已納所得稅等信息,為稅務機關整體評估企業轉讓定價風險提供資料。建議跨國納稅人,在同期資料準備中減少信息數據不完整、不準確,可比性分析存在重大缺陷等問題,鼓勵企業提供全球集團信息和不同稅收管轄權內的涉稅信息。同期資料準備質量較差的企業反映其風險內控不足,稅務機關將提高對其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排序。
四是高度關注企業職能的準確定位。
BEPS報告的核心是強調稅收要與經濟活動的實質和價值創造相一致,而企業的經濟活動與價值創造的直接表現就是其所履行的職能,并由此決定了企業在價值鏈中的利潤分配。提醒跨國納稅人,職能定位要依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活動來認定,當中國子公司已經承擔內銷、研發等職能時,不應簡單固守舊制,仍將其定位為“兩頭在外”的低利潤回報的契約制造商,企業應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在事前和事中管理環節按照職能定位調整利潤分配,避免事后被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五是高度關注業務重組的經濟實質。
跨國公司全球業務重組日漸頻繁,根據我國稅法規定,提醒跨國納稅人,業務重組應基于合理商業目的,重組應有公司內部完整決策程序和過程資料相佐證,包括董事會決議、業務重組評估報告、收付款憑證、與相關交易方的溝通記錄等,重組各方涉及的職能和相關資產的轉移要得到充分補償,業務重組后新的利潤分配格局應與經濟活動實質和價值創造格局相一致。
六是高度關注對本地化研發、營銷的合理補償。
BEPS行動計劃明確指出,對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和利用均屬于無形資產價值創造,是分享無形資產超額利潤的依據。提醒跨國納稅人,對于中國子公司在集團原有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本地化改造、升級,或對集團品牌或商標進行本地化營銷、維護、構建客戶網絡等,屬于無形資產價值創造,要充分考慮子公司本地化研發、營銷在資產運用、人員配置、日常職能履行等方面所開展的實際工作,及其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貢獻,在集團價值鏈分配中,對子公司應分享的無形資產利潤回報給予合理分配。
七是高度關注FATCA和CRS實施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
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到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和OECD《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的承諾和執行中,通過相互披露,各國稅務機關將了解到本國居民在國外金融賬戶的有關信息,包括賬戶持有者名稱、地址、納稅識別號、年末賬戶余額、分類統計的股息、利息、資產性收入等金額,國家間的稅收合作更加務實進取。提醒跨國納稅人,充分認識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對企業跨國經營風險內控的挑戰,尤其要規范好與股息、利息和資產性收入相關的金融賬戶管理;按征稅權與經濟活動實質相一致原則做好跨國利潤分配,避免在無經濟實質的低稅地或港公司賬戶上堆積利潤,導致事后被調查調整的風險。
八是高度關注“走出去”進程中國際稅收遵從問題。
2014年,中國資本輸出額已超過資本輸入額,伴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更多企業將走出國門。提醒“走出去”企業,在全球價值鏈布局中要樹立國際稅收遵從意識,首先要了解并遵循東道國(地)的稅收法律法規;其次境外所得要按我國規定回國申報,用好稅收抵免政策減少跨境經營的稅收負擔;再次要做好與東道國和居民國稅務機關的溝通,合理劃分跨國利潤和稅源分配,避免被事后調查的風險;最后要充分運用稅收協定,享受協定優惠待遇,遇到境外不公正稅收處理,懂得啟動相互磋商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九是高度關注涉稅中介的法律責任、職業道德和操守。
中介機構在幫助企業合規遵從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可能出現激進稅收籌劃或對受托事項未合理盡職等情況。提醒跨國納稅人,委托中介辦理涉稅事項時要明確雙方法律責任,關注中介機構職業道德和操守:不刻意籌劃激進稅務產品使企業處于重大風險中;不在未經核實真實數據和實際情況的條件下,提供可能產生重大誤解的意見或建議;不固守陳規,對諸如市場價值貢獻、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經濟實質等國際稅收最新規則和中國稅務機關的觀點毫無了解,使企業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處于被動。
來源:中國稅務報2015年9月11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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