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元賠償揭示:分裝銷售中的商標侵權問題
近年來分裝銷售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生意,但正品分裝轉售也有可能侵權!今天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A公司為粘合劑生產商,旗下的產品在行業內享有盛譽。B公司為A公司的授權經銷商。2019年, B公司將A公司生產的300ml的膠水分裝為30ml的小包裝,并在包裝上張貼了自行印制的A公司商標標識后對外出售。A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
B公司辯稱,其所出售的產品均為從A公司采購的正品,分裝商品系客戶要求,其貼附商標意在指示產品來源于A公司,系指示性合理使用,沒有侵害商標專用權的故意,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B公司的分裝及貼附A公司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首先,B公司的分裝貼標行為未獲得A公司的明確許可。其次,B公司未在產品外包裝上注明產品系經過分裝而成,由于其自行采購的小包裝及印制商標與正品相比,較為粗糙,材質劣于A公司的原產品,實際影響了A公司商標的廣告宣傳和品質保證功能,且涉案產品為膠黏劑,產品性能容易受到溫度、濕度、光線等因素的影響,B公司擅自分裝,極有可能造成產品性能、品質的變化,亦會直接影響A公司商標質保功能。
綜上,B公司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市場經濟本質上鼓勵自由交易,經營者有時為了便于銷售,會對大包裝的產品進行分裝銷售,以靈活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而分裝銷售行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并不鮮見。
具體而言,分裝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仍應當從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是否損害商標的識別功能、廣告宣傳功能和品質保證功能幾方面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與商標權利人存在代理關系的,還應審查其行為是否獲得了權利人的許可,對于未經允許的不當使用或者非善意攀附商標商譽的使用行為,均應當予以制止,以維護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場經營環境。
法官提醒,商標凝結著企業的商譽,不當的產品分裝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到商標權人的商譽進而構成商標侵權。市場主體應誠信經營,共同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消費者也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仔細辨別產品的來源和質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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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12-12 閱讀:183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