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國美GUOMEI”商標無效宣告案
如果你在市場上看見“國美”酒,你會不會認為這是國美控股集團旗下新產品或國美投資生產的?
基本案情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
第3574427號“國美GUOME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趙秀蘭于2003年5月30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初步審定公告后,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本案申請人)在異議期內基于其在先注冊的第1097722號“國美電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主張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等理由請求不予核準爭議商標注冊。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商標異字01672號裁定,申請人異議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復審。故于2009年6月27日在第1173期《商標公告》上刊登了關于爭議商標的商標異議裁定公告。2014年10月27日爭議商標核準轉讓給武玉杰(即本案被申請人)。2016年4月29日,申請人再次援引引證商標并主張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等理由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答辯稱申請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在異議程序中,已對申請人援引引證商標并主張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理由作出裁定,且申請人對于在原異議裁定作出之前產生的證據為何在原異議程序中未提交未給出合理解釋,而申請人提交的在原異議裁定作出之后發生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已形成新的事實。因此,申請人再次援引引證商標并尋求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保護,已構成“一事不再理”情形,該項主張應予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新舊法銜接階段的特殊案件,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在法律修改的銜接適用階段,既不能因為法律的修訂使當事人喪失救濟途徑,同樣也不能因此使當事人獲得額外救濟,在未形成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當事人對已決事項重新啟動程序,不僅會沖擊已經形成的法律秩序,打亂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的利益格局,也有損生效裁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對于已經異議裁定案件,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已作明確規定,該條款在修改后《商標法》中因異議程序的調整予以刪除,而修改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關于“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規定中對本案類型案件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本案基于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意旨,認為應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進行審理。
此外,對于一個在先已有生效裁定的案件,并非只要提交了不同于前一程序的證據就可以認為構成了“新的事實”。新的事實應該是以新證據證明的事實,而新證據應該是在原裁定之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確實是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已形成新的事實。因此,申請人在本案中再次援引引證商標并尋求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保護,已構成“一事不再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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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8-12 閱讀:52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