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法院首次就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權保護作出裁決
在捷克第一起關于版權和人工智能的案件中,布拉格市法院拒絕承認對人工智能生成圖像的版權保護。在一項非常簡短的裁決中,該法院認定原告方面缺乏可執行的權利,并從原則上排除了對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的版權保護。
本文將介紹該案件的摘要和關鍵要點。
案件回顧
原告使用一個領先的從文本到圖像人工智能模型創建了一幅圖像,并使用了一個簡單的提示:“創建一個雙方在正式場合簽署商業合同的可視化圖像,例如在商務會議室或布拉格的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只顯示雙手。”
原告將生成的圖像發送給被告,即布拉格的一家律師事務所,被告隨后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使用了該圖像。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
確認原告的作者身份,以及
禁止被告使用該圖像。
找不到作者
該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無法證明自己是圖像的作者。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說明圖像是如何創建的,即證明是誰對人工智能模型作出了指示,以及人工智能模型是根據哪個(特定人)的特定提示創建了圖像的。該法院的結論是,原告未能做到這一點。
雙方都沒有對圖像是通過人工智能生成的這一點提出異議。但是,捷克《版權法》明確規定了一點,那就是作者只能是創作作品的自然人。該法院認為,人工智能模型本身不可能是作者,因此不符合這一條件。
原告辯稱,該圖像是人工智能根據其特定提示創建的,這合理地證明了原告對該圖像的版權。然而,該法院認為,原告實際上并未能證明該圖像是根據這一提示生成的。除了他的個人陳述外,索賠人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提示導致了圖像的生成。
原則上沒有版權
除了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之外,該法院還認為有必要對版權和人工智能的某些方面發表評論。該法院認為,如果圖像不是由原告個人創作,而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則原則上就不能受版權保護。該法院的理由是,這種圖像不是自然人(作者)創造性活動的結果。因此,該法院得出結論,該圖像不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更不用說原告創作的作品了。
該法院還認為,提示本身只能被視為作品的主題或者構思,而這二者都不能受到版權保護。捷克《版權法》特別列出了被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的主題、創意和類似的較為抽象的概念,這是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原則。
與全球版權保護發展的聯系
捷克的判決與國際上關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權的可保護性討論息息相關。該法院在要求人類創造性活動方面所采取的做法與美國法院迄今為止所采取的立場相當。最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在2023年8月的泰勒案中否認了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權保護,認為人類作者身份是一項基本要求。
美國版權局在2023年3月發布的關于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的政策指南中也采取了類似的謹慎態度。該機構強調,用戶并不能對人工智能系統如何解釋提示和生成材料行使最終的創作控制權。
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出現了一種對人工智能更友好的方法。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李某訴劉某案中的裁決支持原告使用穩定擴散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圖像享有版權保護。在該案中,原告在生成最終圖像之前使用了大約150個提示和否定提示,設置了各種參數。該法院認為,該圖像是原告的智力輸入和個人表達的直接結果,因此符合版權保護的要求。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圖像顯示了人類的原創性智力輸入,則該圖像可被視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展望未來
該法院采取的做法表明,在關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權保護及其執行的可能性的辯論中,還存在一個障礙。即使提示的復雜性(理論上)可以證明成果的版權是合理的,人工智能用戶也必須準備好證明他們的提示(即他們的創造性選擇)是如何導致相關成果的創建的因果關系。
捷克法院的做法與通過人類作者的創造性選擇獲得版權的嚴格要求是一致的,歐盟其他地方的法院也可能會采取這樣的做法。然而,捷克的案例只涉及一個非常簡單的提示,而進一步的歐盟判例法尚未出現。因此,在詳細的提示和大量的人工輸入以及人工智能輔助執行的情況下,這種嚴格的方法是否能夠被克服還有待觀察。(編譯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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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7-11 閱讀:90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