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公布最新知識產權法
2024年3月1日,老撾官方公報公布了2023年11月20日新修訂的第50/NA號《知識產權法》(“《2023年知識產權法》”)。自老撾國會于2007年頒布第一部《知識產權法》(“《2007年知識產權法》”)以來,老撾一直定期對本國的知識產權法進行修正,包括2011年、2017年和最新公布的2023年修正案。
在2007年之前,知識產權保護是通過總理辦公室頒布的法令授予的,適用于特定類型的知識產權:商標、專利、小型專利(petty patent)和工業品外觀設計。《2007年知識產權法》標志著一個重大轉變,因為它引入了保護工業產權、植物新品種、版權和相關權的全面的立法。這項法律為老撾的知識產權立法奠定了基礎,其主要目標是促進和保護知識創新以及吸引外國投資。
自2007年以來,新知識產權法的頒布并不總是意味著對現有知識產權框架進行重大的修改。然而,這經常會成為引入考慮已久的機制的契機。例如,在2017年11月15日修訂的第38/NA號《知識產權法》(“《2017年知識產權法》”)中,除其他規定外,還引入了第三方在審查員對商標申請進行正式審查后提出異議的可能性。
《2023年知識產權法》為老撾的知識產權監管格局帶來了更多的變化和更新。下文將重點介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更新。
商標
雖然老撾早在2023年11月就已經引入了新的商標在線注冊機制——這比《2023年知識產權法》的頒布大約早了1個月,但這項最新頒布的法律確實引入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
馳名商標
《2023年知識產權法》似乎減輕了證明商標為馳名的舉證責任。
《2017年知識產權法》概述了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若干標準,從而使這些商標即使在沒有注冊的情況下也能在老撾受到保護。其中一項標準是,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必須在“境內”(within the territory)廣泛流通。然而,法律沒有對“境內”一詞進行定義,這也為這一詞語的解釋留下了空間。因此,這種模糊性可能會限制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資格,從而可能使其在老撾境內的保護受到限制。
另一個標準是,老撾國內消費者必須廣泛認可和承認商標的聲譽。“國內”(within the country)一詞也還有待進一步解釋。
《2023年知識產權法》不再包括“領土”(territory)或“國家”(country)等詞語,從而消除了對可能將標準限制在老撾市場的潛在解釋的疑慮。因此,產品廣泛流通甚至全球流通的證據現在可被用于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此外,審查員也可以考慮其他標準。然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2023年知識產權法》并未說明是否必須滿足所有標準,還是只需要滿足部分標準即可。
商號注冊要求
根據《2017年知識產權法》,商號并非必須注冊,例如在工商部(MOIC)注冊的法人實體的名稱。然而,《2023年知識產權法》指出,現在必須注冊商號才能獲得針對第三方侵權的保護。
工業產權
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地理標志的撤銷
《2023年知識產權法》概述了撤銷這些知識產權資產的兩種不同程序。與《2017年知識產權法》類似的是,第三方可以在官方知識產權公報公布注冊后5年內向MOIC提出撤銷申請。此外,一項新的修正案現在明確規定了可以核銷被認為“不正確的”或惡意注冊的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地理標志。MOIC在沒有對這些術語進行定義的情況下行使了這一權力。關于惡意,在實踐中,無論是在《2023年知識產權法》之前還是之后,審查員都會在注冊前對申請的誠信度進行評估,盡管法律中缺乏具體的授權條款。《2023年知識產權法》現已明確授予主管部門在注冊后對惡意進行評估的權力。這似乎是知識產權部門的特權,以防止老撾成為惡意申請人(例如商標搶注者)的避難所。
權利用盡
《2023年知識產權法》引入了權利用盡的概念,這可能是老撾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最引人注目的補充。這項法律中的關鍵措辭表明,一旦帶有商標的產品被出售,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即告用盡,從而阻止了商標所有人限制該產品的使用或轉售。
這一點可以進一步說明老撾主管機構對平行進口的立場。從歷史上看,老撾一直對平行進口持較為寬容的態度,盡管其合法性可能存在問題。除了某些特定產品需要許可人向有權在國內銷售產品(例如藥品、藥品、汽車)的指定被許可人發放特定許可外,平行進口的合法性仍然是不確定的。
然而,《2023年知識產權法》并未修改那些可以用來反對平行進口合法性的條款。法律仍然允許商標或地理標志所有人阻止第三方使用、銷售、進口或出口帶有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這似乎與上述關于權利用盡的規定存在潛在的沖突,這可能需要今后進行進一步的澄清。
工業外觀設計
根據《2017年知識產權法》,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要求之一是提供能夠證明該外觀設計是新的且以前未披露過的證據。
《2023年知識產權法》對披露方法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雖然工業品外觀設計必須具有新穎性,但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在優先權日或實際注冊申請之前,工業品外觀設計不得“在老撾通過印刷媒體、電子媒體、實際使用、展覽或任何其他方式”向公眾公開。因此,法律現在明確承認了使用電子媒體(如網站和社交媒體)作為披露的形式。
專利和小型專利
向公眾披露的方式
《2023年知識產權法》為專利和小型專利的披露提供了類似的更新。它明確承認電子媒體是一種可能破壞新穎性要求的披露方式。先前的法律僅規定專利或小型專利不應為公眾所知,但并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細節。《2023年知識產權法》規定,專利和小型專利必須是在申請前一年內未在老撾以書面形式(如報紙)、網絡媒體、實際使用或任何其他形式傳播的發明。《2023年知識產權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澄清,因為現在可以肯定地說,通過老撾可訪問的域名在互聯網上傳播的發明是不符合條件的。
專利和小型專利申請所需的信息
作為申請的一部分,申請人以前必須對發明或實用創新(utility innovation)進行詳盡的描述,清楚地對其優點和使用方法進行解釋。《2023年知識產權法》現在規定,對于直接或主要來自遺傳資源或傳統知識的發明,還必須披露其來源、社會群體名稱或族群。
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的保護現在將從申請的申請之日開始,而不是從注冊之日開始。
版權
版權保護延伸至其他藝術作品和電子作品
《2017年知識產權法》已經提供了一份符合版權保護條件的作品清單。該清單包括:
素描、油畫、雕刻、平版印刷、掛毯、刺繡和其他美術作品;
雕塑、版畫和其他雕塑作品;
建筑物外觀設計、內部或外部裝飾與設計和其他建筑作品;
使用技術方法制作的照片和通過類似方法表現的作品;
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相關的插圖、地圖、平面圖(plan)、草圖和三維作品;
戲劇音樂作品、啞劇或戲劇、舞蹈作品和其他為表演目的而創作的作品;
帶有或沒有歌詞的音樂作品,包括經過編輯的音符或曲調;
錄音制品;
應用藝術作品;以及
電影或其他電影作品,或通過類似方法表現的作品,包括由一系列圖像組成的視聽作品,這些圖像可以作為動態圖像連續放映,并且可以與其他材料一起錄制,以便作為動態圖像連續放映,包括其原聲帶。
《2023年知識產權法》在這份清單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藝術作品”,擴大了保護范圍,涵蓋了更廣泛的藝術創作。此外,新法律還規定,創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電子形式的。
保護期限
此前,應用藝術和圖片的保護期限為自創作之日起25年。現在該期限已被延長至30年。
一般性禁止
作為一項一般性禁止規定,《2023年知識產權法》明確禁止為牟取商業利益在未經合法知識產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偽造、修改或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目前在老撾,僅出于個人使用的目的而使用假冒商品且沒有任何從事商業活動的意圖的行為,現在是可以被接受的。
結論
《2023年知識產權法》對老撾的知識產權監管框架進行了重大更新和改進,這標志著該國在持續致力于建設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值得注意的變化包括馳名商標的標準的簡化、商號的強制性注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專利的明確披露要求。該法還引入了權利用盡的概念,這可能會影響與平行進口有關的實踐。此外,通過擴大版權保護范圍,將電子作品納入保護,并延長應用藝術的保護期限,這項新法律反映了老撾為致力于促進創新和保護知識創造力而作出的努力。這些新的變化旨在吸引外國投資,并使老撾的知識產權法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確保老撾法律能夠對創造者和創新者提供全面的保護。(編譯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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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6-26 閱讀:184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