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元罰款能否成為警示?‘超威及圖’商標侵權案件分析
“超威及圖”注冊商標是廣州立白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第5類“蚊香”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涉嫌生產銷售侵犯“超威及圖”商標專用權電熱蚊香液及蚊香產品,執法人員對庫存的電熱蚊香液2480袋及包裝袋12470個進行了扣押。
詳情
第4814263號“超威及圖”注冊商標是廣州立白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第5類“蚊香”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2020年11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第4814263號商標轉讓注冊,受讓人名稱為廣州朝云控股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對當事人胡某某(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侵犯“超威及圖”商標專用權電熱蚊香液及蚊香產品,執法人員對庫存的電熱蚊香液2480袋及包裝袋12470個進行了扣押。
經查:當事人胡某某、孫某某(系胡某某妻子)于2021年4月2日分別提交了“威號”(豎版排列)“超六”(豎版排列)2件商標注冊申請,并分別于2021年11月7日、2022年1月21日核準注冊,案發時兩件商標狀態均為撤銷/無效宣告中。當事人自2022年4月起,委托他人為其生產了電熱蚊香液及蚊香容器及包裝物,在外包裝上使用了與“超威及圖”近似的動物圖案,同時將“威號”“超六”兩件商標組合使用,從視覺上構成“超威六號”字樣,易使相關公眾對涉案蚊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雖然分別申請了“威號”和“超六”商標,并曾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但當事人在實際使用時,故意將這2件商標組合使用,客觀上與“超威及圖”商標近似,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情形,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規定,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2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本案屬于典型的將他人注冊商標顯著要素分開注冊后又組合使用,以達到攀附、混淆等目的的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在本案認定過程中,辦案單位遵循整體觀察與要部觀察原則,以客觀性為基礎,通過綜合考量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可能性等因素,以及當事人具有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故意,最終認定當事人的商標使用行為足以引起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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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5-07 閱讀:125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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