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規制商標惡意注冊十大典型案例(下)
12月1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規制商標惡意注冊十大典型案例,對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作用,一起看看吧!
案例六
商標代理機構為達到規避法律之目的,假借其前高管名義申請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行為可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應受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約束。
【裁判要旨】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禁止注冊商標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利益,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熟悉商標注冊流程的便利條件或優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禁止商標代理機構假借與其有特定關系的主體之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符合該條款的立法目的。為規制個別商標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惡意囤積的亂象,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對于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前高管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可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應受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約束。
訴爭商標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步步高”由姚某于2019年7月4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木耳”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等規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成立于2012年,姚某曾為該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約20日,即2019年6月14日起,不再擔任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姚某雖非商標代理機構,但其與商標代理機構存在特定關系,且姚某在多個類別商品及服務上申請注冊的60余件商標絕大多數系該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注冊,同時姚某名下多件商標正在商標交易平臺掛售,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系商標代理機構為達到規避法律之目的假借姚某之名申請注冊,姚某的商標注冊行為可以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受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約束。故一審判決駁回姚某訴訟請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七
針對行為人惡意跨類搶注他人網絡環境下馳名商標的行為,應充分考慮互聯網環境下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受眾是否高度重合等因素,合理確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
【裁判要旨】
在認定網絡環境下的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時,應當充分考慮移動互聯網環境下信息傳播的特點和傳播速度、品牌影響力的建立和輻射范圍等,綜合考慮馳名商標認定的各項要素,不應片面、機械地考慮商標使用的時間長短因素。針對行為人惡意跨類搶注他人網絡環境下馳名商標的,應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受眾是否高度重合等因素,合理確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加大對惡意搶注行為的規制力度。
訴爭商標
在先馳名商標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快手老鐵”由某酒業銷售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會計”服務上。引證商標由某信息技術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節目制作、娛樂”等服務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快手及圖”商標已經進行了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構成使用在“節目制作、娛樂”等服務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為文字“快手老鐵”,完整包含“快手及圖”的顯著識別文字“快手”,且“老鐵”亦為某信息技術公司在先注冊、使用的商標,故訴爭商標構成對“快手及圖”的復制、摹仿。雖然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會計”服務與“節目制作、娛樂”等服務存在差異,但考慮到“節目制作、娛樂”等服務均為快手平臺提供的面向普通消費者的服務。其中“節目制作”主要面向平臺內視頻制作者,“娛樂”服務主要面向普通觀眾。鑒于快手平臺的注冊用戶高達7億,幾乎為全民參與的短視頻平臺,故其服務的對象必然包含“會計”服務的對象,上述服務的對象具有重合性。
此外,基于快手平臺的巨大流量,從事“會計”服務的主體亦有可能通過該平臺進行宣傳,二者在服務內容上可能存在聯系。因此,相關公眾看到使用在“會計”服務上的訴爭商標時,容易將其與“快手及圖”商標建立相當程度的聯系,誤認為其服務來源于某信息技術公司或存在特定聯系,削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致使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依法應當予以無效。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八
行為人明知其獲準注冊的商標具有重大權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向他人發送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該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行為。
【裁判要旨】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注冊人明知其獲準注冊的商標具有重大權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向他人發送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等,該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行為。被侵害人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商標注冊人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商標注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某旅游公司在先使用商號
某科技公司注冊商標
【案情簡介】
某旅游公司起訴主張,某科技公司明知某旅游公司的“古北水鎮”企業字號及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仍在第33類酒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古北水鎮”商標,并先后向某旅游公司發送侵權警告函、向工商部門提起商標侵權投訴,要求某旅游公司停止在酒產品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商標。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該旅游公司合法權益,導致該旅游公司正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商標受到阻礙,其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系在知曉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商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的情況下取得涉案商標的注冊,其在發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知曉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標專用權。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某旅游公司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某科技公司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屬于因前述行為所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某科技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案例九
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構成權利濫用。
【裁判要旨】
商標權的取得和行使均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對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侵權之訴,不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構成權利濫用,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不予支持。
馬某注冊商標
某珠寶首飾公司在先使用的標識
【案情簡介】
馬某起訴主張,其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類珠寶首飾商品上申請注冊“jiaoren驕人”商標,2010年3月28日核準注冊,并已使用該商標生產銷售“驕人”品牌系列鉆石。馬某發現某珠寶首飾公司在京東公司平臺店鋪銷售“驕人”系列的戒指、項鏈,認為某珠寶首飾公司、京東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其商標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珠寶首飾公司、京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綜合考慮涉案標識的顯著性及近似程度、馬某申請注冊“jiaoren驕人”商標的主觀意圖、涉案標識的實際使用情況及馬某申請注冊的其他商標情況等因素,能夠認定馬某申請注冊“jiaoren驕人”商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基礎不具有正當性。
同時,在先生效判決已認定某珠寶首飾公司的關聯公司在馬某申請“jiaoren驕人”商標之前已實際在先使用“驕人”作為產品名稱,并據此對馬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現馬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就某珠寶首飾公司在京東公司平臺銷售“驕人”系列鉆飾的行為提起本案訴訟,主觀上難謂善意。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馬某對“jiaoren驕人”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或使用事實,馬某向正當使用“驕人”標識的某珠寶首飾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并要求賠償,構成權利濫用。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案例十
侵權人從商標到產品包裝、宣傳語、銷售方式等各個方面,針對權利人的在先知名品牌進行“全方位”摹仿,且存在“真假混售”的行為,侵權人攀附權利人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后果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要旨】
“品牌效應”具有綜合性、復雜性,其不單單蘊藏在單一商標中,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均可以成為品牌商譽的載體。因此,不同于僅針對單一商標的侵權行為,“全方位”品牌摹仿對品牌形象和權益的打擊更大。其具體行為模式可能包括:注冊和使用與權利人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抄襲包裝裝潢、將“正品”與“仿品”混搭銷售、使用引人誤解的宣傳語等。對于此類針對在先知名品牌進行“全方位”摹仿的嚴重侵權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不僅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廣大消費者權益,更有助于營造誠信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權利人產品野格利口酒
侵權人產品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案情簡介】
某利口酒公司系“野格”等系列商標的商標權人,相關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等商品上。該公司主張某酒業公司未經許可將與其商標相近似的“野格哈古雷斯”“YEGE”“野格狩獵者”等標識使用在“利口酒、啤酒、功能飲料”等商品上,還抄襲其產品包裝、裝潢,使用容易引人誤解的宣傳等,構成對其商標權的侵害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某利口酒公司的“野格”系列商標經過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已構成“利口酒”商品上的馳名商標。某酒業公司未經許可將與某利口酒公司商標相近似“YEGE”“野格狩獵者”等標識使用在“利口酒、啤酒、功能飲料”等商品上,且仿冒某利口酒公司同類產品的包裝裝潢,使用容易引人誤解的宣傳用語,還將侵權產品與某利口酒公司同類產品混合銷售,上述行為侵害了某利口酒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在某利口酒公司多次發布維權聲明并發送警告函后,某酒業公司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根據上述事實,對于某酒業公司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綜上,一審判決某酒業公司停止侵權并消除影響,賠償某利口酒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某酒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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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1-19 閱讀:136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