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案例分析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基本案情
異議人:廣州市天河區棠下松本喪喪服飾工作室
被異議人:曹雪花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異議人“張子憨”抖音賬號的合法權益。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異議人提供的關于“張子憨”抖音號粉絲量截圖、“張子憨”抖音賬號獲贊的抖音視頻截圖、“張子憨”抖音號主頁頁面截圖、最早發布視頻的頁面截圖等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張子憨”系異議人抖音平臺賬號名稱,主打服裝穿搭的推廣、服裝銷售,通過發布服裝穿搭視頻等方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抖音賬號名稱相同,注冊并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侵犯了異議人基于其“張子憨”抖音賬號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專家評析
這是靈活運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規定的典型案例,對“張子憨”這一新媒體賬號名稱是否屬于該條保護的在先權益進行了分析。
該案綜合研判抖音賬號的知名度,結合被異議人具有不正當搶注的故意,對新媒體賬號名稱給予法律保護,規制了網絡時代背景下惡意搶注行為,對規范新媒體行業秩序、保護互聯網領域創新成果、助力互聯網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打擊新媒體領域“搭便車”和蹭熱度等不當行為,進而規制網絡時代背景下的惡意搶注行為。
啟示
實踐中,新媒體名稱、內容被他人商標搶注屢見不鮮,本案給廣大運營者提供了維權思路,但該條款對其知名度有一定的要求,許多運營者無法達到此標準。因此,對想要通過新媒體進行商業活動的運營者來說,最佳途徑仍是提前進行商標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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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9-20 閱讀:79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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