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輸入及輸出無線電通訊發送器具許可證簡介
本資料便覽所提供的資料是有關申請輸入及輸出無線電通訊發送器具( “無線發送器 ”)時所需的許可證。
根據《電訊條例》(第 106 章 ) (“該條例”)第 9 條,除「 無線電商牌照 (放寬限制)」持牌人外,任何人士如要將無線發送器輸入或輸出香港,必須持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 “通訊局 ”)所批給的許可證 。
豁免
過境物品及航空轉運貨物
該條例第 9A及 9B 條豁免屬于過境物品1或航空轉運貨物2 的無線發送器入口/出口的許可證規定。
轉運貨物
至于其他類別的轉運貨物3,輸入/輸出無線發送器的牌照及許可證的規定被該條例第9C 條 訂明的「轉運通知書安排」所取代 。該通知書安排是為了便利進/出口商或貨物轉運商運送無線發送器進入香港,而其目的純粹為轉運輸出至香港以外地區時提供一套簡化程序 。
注:
1.過境物品指-
(a) 純粹為帶離香港而被帶進香港的物品;及
(b) 一直留在將其帶進香港的船只之內或飛機之上的物品。
2.航空轉運貨物指在進口及托運出口時均是以飛機運載的轉運貨物,而其自輸入至輸出的期間一直是留在香港國際機場貨物轉運區的。
3.轉運貨物指貨物輸入香港的目的是純粹轉口至香港以外的區域。
根據《電訊 (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令》(“該豁免令”)第7條,凡任何人輸入或輸出獲豁免領牌的無線電通訊器具,而該器具是輸入或輸出以作該人的個人合理用途,有關的數量亦與該人用途相稱 ,則該人士亦獲豁免該條例第9 條的有關許可證的規定。常見的器具包括流動電話 、衛星電話、有Wi-Fi功能的筆記簿計算機及平板計算機、無線局域網絡及藍芽器材等 。
禁止
除在制造作出口用的過程中;或在入口以便轉口的過程中;或已獲得通訊局的書面許可外,不得入口或出口以下無線發送器:
a) 不獲該豁免令所豁免的任何室內無線電話,例如PHS無線電通訊器具、并非在1 880-1 900兆赫操作的DECT室內無線電話等 ;
b) 任何并非為通訊局批準類型的市民波段無線電器具;及
c) 任何無線電干擾器 。
法例下的罪行
任何人如未依據該條例第9條持有許可證或適當牌照而輸入/輸出無線電通訊發送器具,即屬違法。依據該條例第21條,任何人違反第9條,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 元及監禁12個月 。
如需申請此牌照的讀者或者客戶,請在后臺留言或者聯系百利來專業顧問溝通辦理。
最后更新時間:2023-09-13 閱讀:177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