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海外法律資訊2022第八期
國際形勢變得瞬息萬變,地緣政治錯綜復雜。國際商業投資信息值得各位老板與有意投資海外的朋友的關注,下文引用上海商貿委的文章為大家提供資訊。
來源:走出去服務港(id:SH_GO_Global)
世行集團對德國水電公司及其在華子公司實施制裁
摘要
據世界銀行官方新聞中心報道,世界銀行集團于當地時間4月14日宣布對總部位于德國的福伊特水電控股有限公司(Voith Hydro HoldingGmbH & Co. KG)及其子公司和總部位于中國的福伊特水電上海有限公司(China-basedVoith Hydro Shanghai Ltd.)進行制裁。上述公司均為國際水電設備制造商,其被制裁與巴基斯坦第四期擴建水電項目(Tarbela 4 Project)和剛果電力市場開發項目(PMEDE Project)有關。
福伊特水電上海有限公司因在巴基斯坦第四期擴建水電項目中參與串通、腐敗行為而被處以34個月的制裁以及6個月的附條件的不予制裁。福伊特水電有限公司因在巴基斯坦第四期擴建水電項目中的串通行為和在剛果電力市場開發項目中的欺詐行為而被處以15個月的附條件解除的制裁和6個月的附條件的不予制裁,其應滿足的條件是遵守世界銀行集團廉政合規官員確定的和解協議條款。制裁措施使上述公司沒有資格繼續參與世界銀行集團機構資助的項目和業務。根據和解協議,這兩家公司承認對各自的行為負責,并同意滿足特定的企業合規條件以解除制裁。
福伊特水電控股有限公司則被處以21個月的附條件的不予制裁,只要福伊特水電控股有限公司遵守和解協議的規定,其仍有資格參與世界銀行集團自主的項目。然而,若該公司在制裁期內違反了和解協議的相關規定,該附條件的不予制裁將轉變為附條件解除的取消資格,即在滿足和解協議中規定的條件前,福伊特水電控股有限公司將沒有資格參與世界銀行集團資助的項目和業務。
上述公司除承擔制裁措施外,還承諾制定一個反映世界銀行集團廉潔合規準則中的原則的廉潔合規計劃,并且需向受影響的國家支付1766198.22歐元的賠償金,且繼續與世界銀行集團的廉政副行長進行長期合作。其他多邊開發銀行將交叉執行對福伊特水電有限公司及福伊特水電上海有限公司的制裁。
簡評
此項制裁涉及的巴基斯坦第四期擴建水電項目始于2012年3月,項目規模9.14億美元,預計將于今年6月底結束,主要涉及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剛果電力市場開發項目始于2007年5月,已經于2018年6月底結束,項目規模8.83億美元,同樣是水力發電配套設施項目。
我們在此前的資訊中對世界銀行的誠信合規調查及制裁體系以及其他幾期典型的制裁案例進行過簡要介紹和分析。世行對其項目參與者的腐敗、欺詐、脅迫、共謀、妨礙等行為進行調查和制裁,且制裁的對象包括了貫穿招投標全過程的各方參與者幾期關聯方。制裁的種類從重到輕包括除名、附條件不與制裁、附條件制裁、恢復原狀及賠償、斥責等。
我們注意到,世行的調查和制裁通常以舉報等方式啟動,調查的內容較為廣泛,除了對所涉事件的詳細調查外,還會考察所涉公司的內部合規及風控管理水平,例如內部控制、伙伴管理、員工管理、內部調查機制、聯合行動計劃等。這些合規點并非針對單一對象或具有強制指令性,并且其最佳實踐標準可能根據情況的變化和實踐的發展而有所變動,因此公司應當以這些合規要求為基本指導,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決策。另外,由于世行調查和制裁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罰金或單純懲戒,而是督促受制裁對象改正違規行為,降低損害程度及未來再犯的可能性,因此世行鼓勵受制裁對象在處罰公布之前進行自愿和解,以遵守和解協議為條件,適當降低制裁的嚴厲程度,獲取一定程度上的免責可能性。這也是大多數受制裁對象采取的“自救”方案。2021財年,共有 30個主體實現制裁解禁,其中包括8個中國主體。
因此,相關企業應當在日常運營中建立內部誠信合規體系,加強對管理層及各級員工的教育,對違規行為進行預防;同時做好記錄留存及證據保留工作,以良好的態度配合世行的調查,一旦面臨制裁積極尋求和解方案,謀求早日解禁的可能性。
網址
https://www.worldbank.org/en/news/press-release/2022/04/14/world-bank-group-sanctions-german-and-chinese-hydropower-companies
沙特將出臺新投資法保障外國投資者權益
摘要
據《沙特阿拉伯公報》4月7日報道,沙特投資部目前正在起草一部新的投資法,根據該法,外國投資者權益將受到保護,本地和外國投資者地位將在包括獲得某些經濟活動或特區活動許可等方面受到平等對待。據悉,沙特投資部目前正在研究該投資法草案的各項條款細則,之后將經過上級部門的審核批準生效。
該部正在努力推動吸引投資和保護直接投資的程序,優化投資環境,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提高外國投資者對本地投資市場的信心。外國投資者將享有不受任何歧視的中立待遇,他們將享有管理、出售和處置其財產、項目的自由,并能夠自由訂立商業合同,收購、清算或出售任何公司,保護知識產權、機密商業信息和個人數據,體驗簡化的申請流程,方便其通過法院或仲裁方式獲得司法救濟,并獲得官方必要支持和協助。法律還規定了境內外轉移資金的要求,其中包括轉移經濟項目的收益和利潤。任何違反法律或其執行條例的人將被處以50萬里亞爾的罰款,并要求在期限內改正。如果逾期不改,則投資者的執照將被吊銷,所獲各項便利也將被取消。法律草案禁止全部或部分沒收直接投資,除非有法院的裁決,也不允許全部或部分征用直接投資,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和獲得公平的補償。
簡評
在外商投資領域,沙特有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主要包括《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實行條例》、《公司法》、《勞工法》、《所得稅法》、《非沙特公民擁有房產及投資法》、《沙特金融市場條例》等。沙特投資部(SAGIA)是直接負責處理沙特境內外項目投資的官方機構,負責制定各項投資政策。
根據沙特現行法律法規,沙特允許外資以合資或獨資方式在沙特進行投資、設立公司、開設辦事處等,同樣需要遵守《公司法》。同時,外國投資者在沙特進行長短期投資活動必須獲得投資部頒發的許可證,即投資執照。2020年間,沙特的投資執照發放數量增長4倍,出現了疫情過后的第一波外商投資復蘇。對于一些特殊行業,依據沙特外商禁止投資目錄禁止外國資本進入,主要包括了制造業和服務業兩方面的限制。但該目錄經過數次審核更新,整體呈逐步對外資開放的趨勢。沙特一方面鼓勵私人業主參與鐵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外資持開放態度,以彌補政府資金不足;另一方面鼓勵外商投資中小企業,從政策上為其提供更多的特權,并提升這些企業對當地市場的參與程度。
沙特此次起草新的投資法案,是沙特國家投資戰略立法改革的組成部分。這項改革計劃旨在改善沙特的投資環境,預期在2030年實現1千億美元的外國投資規模,對外國投資者全面開放所有投資領域,并將失業率降低至7%。除了立法上的公平對待,新的外商投資法案還著重強調加快外資企業辦事流程,擴大準入規模,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保障投資流動性和安全性。這些措施也將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的發展。
對于相關企業而言,沙特的這一系列立法改革都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1)法律地位的明確保障了外商投資的安全性和穩定性;(2)準入的放寬將打開更大的投資市場和更多的投資機會;(3)而流程上的簡化則與企業的日常經營和投資的便捷度緊密相關。沙特的開放態度令其投資市場的吸引力進一步增強,值得長期關注。
網址
https://saudigazette.com.sa/article/619101
https://www.saudiembassy.net/foreign-investment-act-and-executive-rules#First(現行法案原文)
越南“留住”外國投資商取得巨大成功
摘要
據越通社及越南《人民報》近日報道,盡管越南在2022年第一季度新注冊的外商直接投資(FDI)資金大幅下降,但外商增資以及參股投資資金創5年來新高,這一數據反映了越南正較為有效地“留住”外國投資商。
據越南計劃與投資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第一季度,越南引進的外資總額達到89.1億美元,相當于去年水平的87.9%。其中,新注冊項目為322個,注冊投資資金總額超過32.1億美元,項目數量同比增長37.6%,注冊投資資金下降55.5%,其中注冊資本超過1億美元的項目占比高達75%。此外,現有增資項目為228個,增資額為40.6億美元,同比增長93.3%。此外,外商增資及參股項目為734個,出資總額16.3億美元,同比增長102.6%。這種增長證明了外國投資者對越南的生產和商業的信心。
而越南也擬進一步吸引外資,據報道,由越南計劃和投資部編制的《2021-2030年外資合作戰略提案》草案已提交政府審批,根據提案內容,越南計劃和投資部提出了有選擇性吸引外資的七項標準,涉及投資效益、勞動力、工藝技術、技術轉讓、聯結性和輻射作用、環保和國防安全。
簡評
越南近年來在吸引投資方面動作頻繁。2020年越南修改了《投資法》,取消了數個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同時修改補充了符合國家管理要求和實踐的投資領域,在保障投資者自由平等的投資權利,簡化實施投資項目的相關手續方面也有突破。為了方便外國投資者或外資經濟組織在越南的投資活動,修改后的《投資法》還包括不要求外國投資者持有項目資格,在成立創新創業企業或投資基金之前即可簽發投資登記證;修訂外國投資者出資及購股手續等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次重要的投資法修訂(1)調整了市場準入標準,引入“負面清單”的限制投資模式,不在清單上的項目均可投資;(2)對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規定發生變化;(3)修改了禁止經營業務清單;(4)修改有條件的業務線清單;(5)對房地產交易的要求進行修改;(6)采取額外的投資激勵措施;(7)明確并購審批要求;(8)對到期項目進行適當延期;(9)刪除公私合伙制度。
此次越南在《2021-2030年外資合作戰略提案》中提出七大標準,是繼《投資法》修訂后對外商投資的一劑強心針,這些標準的提出有利于限制投資資金少但用地面積大的資源浪費型項目,并將享受投資優惠的條件加以具體化,有利于加強外資部門與國內企業鏈結的目標,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經濟。
網址
https://en.vietnamplus.vn/vietnams-efforts-in-keeping-foreign-investors-pay-off/224628.vnp;
http://hochiminh.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204/20220403304061.shtml
西班牙出臺新法對塑料容器征稅
摘要
根據“今日西班牙新聞”網站報道根據西班牙議會新通過的《廢棄物與污染土壤循環經濟法》(Lawon Waste and Contaminated Soil for a Circular Economy),從4月10日開始西班牙的酒店業和餐飲業有義務為顧客提供免費的自來水,新法旨在減少一次性塑料瓶在西班牙的使用。同時,從明年1月1日開始,面積超過400平方米的零售商將有義務將至少20%的銷售區面積分配給無包裝產品,并開始對一次性塑料包裝的生產商及進口商征收不可重復使用的塑料容器稅。27個國家制造和出口至西班牙的不可重復使用的塑料容器均將被征稅,稅金按每公斤0.45歐元計算。不過,用于功能性產品的油漆、油墨、清漆和粘合劑,以及用于容納、保護和分發的塑料容器不在征稅范圍內。
另據報道,西班牙國會確立了如下國家目標,即到2025年將總體廢棄物減少13%,到2030年與2010年相比減少15%(按重量計);對于一次性塑料,目標更加嚴格,到2026年必須實現一次性塑料的重量減 50%,到2030年與2022年相比減少70%。另外由于目前歐盟食品級再生塑料供應短缺,為了建立塑料瓶回收系統,西班牙的塑料瓶將與其他類別分開收集。到2023年,西班牙計劃收集市場上推出的所有塑料瓶重量的70%;這個目標每兩年增加一次,直到2029年達到90%的回收率。
簡評
自歐盟2015年提出“循環經濟一攬子計劃”以來,各個歐盟成員國開始致力于基于向自然資源可持續循環利用的新生產及消費模式過渡。歐盟陸續出臺關于包裝及包裝廢物的指令,并于2018年通過“歐洲塑料循環經濟戰略”。
西班牙近年來在減少環境污染物及受污染土地方面做出持續努力,尤其在商業、生產及廢物回收管理方面制定全面的監管框架。西班牙在將相關指令逐步轉化為國內法的過程中處于歐盟領先水平,先后通過《廢物和受污染土壤法案》、《關于包裝和包裝廢物的新皇家法令草案》等,與歐盟立法保持一致,建立了詳細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由各環節生產者來自行監管負責廢物流向,并通過征收稅費來為環境污染物處理的支付系統做出財政方面的貢獻。在廢物污染預防方面,西班牙目前的政策鼓勵通過食物捐贈或再分配等方式減少食物浪費,對于一次性瓶裝飲用水、生物廢物廢油、拆除性廢物的廢物流向等制定了強制性的單獨收集時間表和具體的生產者監控義務。在廢物再利用方面,西班牙對酒店、水、軟飲料、啤酒、餐飲等行業的包裝流程及再利用流程均設置不同渠道,并訂立相關目標引導落實,也鼓勵消費者通過押金和退款系統等方式將可重復利用的包裝進行回收并再次投放市場。在環境稅方面,西班牙對不可重復使用的塑料包裝、垃圾填埋及聯合焚燒等征收垃圾稅,并通過類似此次的新法案將納稅的范圍進行擴大。對于上述要求,西班牙還采取生產商年度義務報告、生產商登記冊專門設置包裝部分、定期審核驗證等方式來提高落實具體要求的透明度。
基于西班牙對于環境友好型經濟及可持續發展經濟的態度,相關企業必須注意環境保護及綠色經濟的法律合規。這類合規義務通常細節較為復雜,建議可以專門聘請當地合規律師或專員指導完成。同時,相關企業還需要注意法規義務的不斷更新,定期自檢自查,抓住綠色經濟帶來的優惠和機遇,降低不合規導致的處罰風險。
網址
https://Spanishnewstoday.Com/Free-Tap-Water-Must-Now-Be-Offered-In-Restaurants-In-Spain_1762051-A.Html
https://www.foodpackagingforum.org/news/spain-passes-comprehensive-waste-reduction-regulation-eases-the-way-for-reuse
https://www.boe.es/eli/es/l/2022/04/08/7(新法案西班牙語原文)
香港私隱公署公布《社交媒體隱私設定大檢閱》
摘要
2022年4月12日,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The Privacy Commissionerfor Personal Data)公布《社交媒體隱私設定大檢閱》(以下簡稱“《大檢閱》”)報告,針對香港最常用的十大社交媒體平臺(Facebook、Facebook Messenger、Instagram、LINE、LinkedIn、Skype、Twitter、微信、WhatsApp和YouTube)在隱私功能、隱私政策和隱私儀表板等方面的隱私設置及表現進行了比較報告。
該報告發現上述所有社交媒體均設有隱私政策,且收集的個人資料種類繁多;所有社媒均會收集用戶的坐標位置數據;預設隱私設定方面,大部分社媒會公開用戶年齡、位置、電子郵件、電話等個人資料;易讀性方面各大社媒表現不一,部分社媒缺少圖片、表格或短片來輔助說明隱私政策;除個別軟件外,其他即時通信軟件均會在用戶傳送信息時采用端對端加密;除個別軟件外,其他社媒均提供雙重認證功能;大部分社媒都會保留用戶的信用卡數據;所有社媒均在隱私政策中列出會將個人信息轉移到附屬公司;個別社媒不提供中文版隱私政策;部分社媒允許用戶向特定對象發布信息且可以在發布后再修改有關內容的隱私設置。
私隱公署目前已經就公開發布的報告內容向各大受檢查的社交媒體提供報告結果及建議,并向使用這些社交媒體的公眾提出保護隱私的公開意見。
簡評
個人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是各大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必須注意的重要合規板塊。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中國香港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都先后出臺針對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專項法律法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是全球首個針對個人數據板塊的全面性法律,一直是國際最佳實踐的學習模板,其中對于數據控制者及處理者對個人數據的收集、處理、傳播、使用、公開等都進行了嚴格規定;美國對于個人數據保護主要以聯邦層面的行業性法規以及各個州層面的專項法規為主,以《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COPPA)及加利福尼亞州的《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和《隱私權法案》(CPRA)為代表,對相應的數據保護做出要求。香港方面,通過《香港個人資料(隱私)條例》對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個人信息和隱私進行保護;而大陸也在去年剛剛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落實在法條上。
上述國家和地區的信息安全及隱私保護法律法規不論在具體的操作細則上有什么區別,整體都遵循統一的原則:提高數據主體(即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保障其知情權及自主選擇權,涉數據行為必須對消費者進行明確、全面且及時的通知,以消費者同意作為大部分數據收集和處理行為的前提,并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例外規定。
以這些法律法規為依據,各大涉數據企業和機構也面臨社會大眾的監督,隨著消費者隱私意識的不斷加強,對以往習以為常的操作逐漸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和更加嚴格的審視。此次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報告就針對社交媒體的數字信息使用情況進行對比,也發現了很多問題。因此,公眾方面應當在使用社交媒體前對其隱私政策和設置情況進行了解,考慮關閉某些個性化追蹤及非必要信息收集的選項,未成年人用戶的使用還需要經過家長的管控;企業方面則必須改善在報告中發現的問題,例如加密力度不足、隱私政策未完全展示或未提供多種語言版本、默認追蹤行為及默認公開信息、黑暗模式等,嚴格遵守數據“最小必要”原則,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向最佳實踐靠攏,減少不合規風險。
網址
https://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media_statements/press_20220412.html
https://www.pcpd.org.hk/english/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social_media_platforms.pdf(報告原文)
最后更新時間:2022-04-25 閱讀:69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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