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稱作為商標名稱能注冊成功嗎
根據最新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除了企業全稱外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要素與經過長期使用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不會導致混淆誤認的兩種情況外,僅含有公司全稱不具備顯著性,不能注冊成功。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
第四章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審理 第三點三節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圖源:商標審查審理指南)
具體考慮因素
1.商標的根本作用是讓消費者區分商品與服務來源,企業名稱的取得一般都是通過各層級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同地方的企業名稱可能就只存在地區的區別,其余部分可能完全一致,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允許企業全稱作為商標名受到保護,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商品與服務來源,也就是說企業全稱起不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2.公司名稱是可以變更的,如果沒有查到重名即可變更,大概變更時間也只是一個月左右,但是,商標名稱核準注冊后是不能變更的,也不能在使用時隨意更改樣式,這時候就造成了商標名稱與企業名稱不能對應。
3.已經核準的商標享有轉讓權,但是如果受讓方與商標的企業全稱不一致,也會誤導消費者,因此無法進行商標轉讓。
4. 已經核準的商標享有授權許可權,但是企業全稱的商標名也無法進行授權,會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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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4-19 閱讀:62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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