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全方位由淺入深知識系列-股東篇
香港公司的知識點充斥著各種媒體,然而很多信息都過時了,有的信息明顯有誤,百利來希望為大家更新與鞏固香港公司的正確知識點。
基礎篇
1.對于私人有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至少要1個,不能多于50個,股東可以同時兼任董事(例外情況,如果唯一股東是法人團體,該法人團體不能成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但不能兼任秘書與該公司的核數師。
2.自然人股東持股超過25%的需要做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登記,如果最終沒有適合登記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也需要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聲明該情況。關于重要控制人登記SCR的問題很多人以為明白了,其實只是被一些不良中介灌輸的虛假概念,很多人的態度就是認為憑什么別人不需要做你們要求做,你們不就是想多收錢嗎,實際上要合規合法成本就會上升,不做不是不行,但如果產生問題責任誰來承擔呢,影響到其他公司的連帶責任又是誰來承擔呢,這個問題貪便宜的人一定要想清楚。關于SCR的問題在本系列的后續文章會進一步為大家詳解。
3.股東需要對所認購或者允諾在將來出資的股份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責任。
4.股東一般無權直接干預公司的日常運營與決策,但能通過股東會決議選取可靠的董事或者自己擔任董事來達到制定公司運營方向的目的。
5.股份是可以用作抵押借款的,但是需要登記押記并且在規定時間內遞交給注冊處存檔。
6.聯名認購公司股份視為一個股東。
進階篇
(圖源:pexels)
1.對于多于一個人的股東,也就是合作投資且認為將來會做大做強或者打算引入投資者的公司,有必要規劃股權分配方案以及在章程規定或者私下簽立一些特殊協定,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要發行優先股,股東之間是否同股同權,如何分紅、如何分配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資產還有如何退出等。章程與私下簽協議的大前提是合法合規,在制作特殊章程與股東間協議前一定要與香港有資質的律師落實清楚,不過律師的收費很貴,各位讀者與客戶可以綜合考慮一下。
2.對于想隱藏股東或者最終受益人真實身份的,之前的推文提到可以采取信托或者注冊島國公司的方法,但是這個方法也是有適用范圍的,對于一些歐洲國家,由于反洗錢與BEPS、CRS等條例的趨嚴,采取這種形式也不能絕對隱藏股東與UBO的身份,所以如果有這方面需要的客戶與讀者,也建議先與律師還有銀行的專業人士溝通清楚。
3.雖然上面的內容看起來有點晦澀難懂,但對普通的想做貿易或者打品牌的客戶來說注冊香港公司還是相對簡單的,維護香港公司與合規合法操作雖然相對復雜,但找專業的服務公司處理就會相對省心與可靠。
百利來提供香港公司轉股、修改章程等變更服務,提供ODI備案與37號文備案服務。歡迎新老客戶隨時隨地與我們專業的顧問團隊溝通交流,共同進步。
最后更新時間:2021-12-22 閱讀:177次分享本文
上一篇:《童話大王》停刊與鄭淵潔商標維權
下一篇:非香港公司超詳盡解說-絕非標題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