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干貨 | 海外投資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國家正在鼓勵企業“走出去”,尤其是加快海外業務的不斷發展,因此企業必須要重視海外稅務籌劃工作。
常見的海外投資稅務籌劃方式
世界各國在政治體制、市場條件、社會分配制度及吸引外資手段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各國政府制定的稅收法律有一定的差別。因此,從事海外投資經營的企業,就可以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
首先是各國稅制的差別。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征收所得稅,但各國所得稅稅制在稅率、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較大差別。
其次是稅收管轄權的差別。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征稅范圍較廣,僅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因其征稅范圍較窄而吸引外商投資,也正是由于稅收管轄權的不同會使得納稅人在某一國負有納稅義務,而在其他國家或許就沒有納稅義務,這就為海外投資經營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和可能。
最后,從事海外投資的企業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法,會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為減輕跨國納稅人跨國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各國所采取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常見的海外投資稅務籌劃方式如下:
轉讓定價
按照1979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轉讓定價的調查報告序言部分的說明,轉讓定價本來是一個中性概念。這個專用概念涉及跨國企業或關聯企業中各個經濟實體之間商品、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時的定價問題。
如果商品、勞務或無形資產定價過低,則買方的盈利能力就會增強,而賣方的獲利能力就會相對減弱;反之,如果定價過高,則賣方的獲利能力就會增強,而買方則會遭受同樣的損失。
但對于這個跨國集團或關聯企業的整體來說,則獲利絲毫沒有受到影響,因為利潤轉移只是在跨國集團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的各個公司實體之間進行的。
比如,在生產企業和商品企業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商業企業適用的稅率高于生產性企業或返過來生產性企業的適用稅率高商業企業時,那么,有聯系的商業企業和生產企業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低稅率一方的利潤,使兩者共同承擔的稅負最小化。
國際國外地
利用國際國外地進行稅務籌劃
一是稅后的所得最好分配到有稅收協定關系的所在國,這樣可享受較低的預提稅稅率;
二是稅前所得最好多體現在低稅管轄的地方,這樣標準稅率低,甚至可能為零稅率;
三是課征低稅率的勞務報酬所得稅,從而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
四是在國外地多持留稅后所得,可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
(圖源:網絡)
中資企業在國外地注冊公司,很多企業看重的是:
一、剝離不良資產。借助母子公司之間的有限責任關系,以及國外金融中心對國外公司資產質量要求極為松弛的特點,將不良資產剝離到國外子公司。
二、曲線海外上市。對中國內地企業而言,境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吸引力,但由于我國政府對中資企業境外上市要求非常嚴格,而百慕大、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是香港證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合法注冊地,因此,很多中國內地企業選擇在這些地區注冊公司上市。
三、規避外匯管制,便于企業開展資本運作。
國際稅收網絡協定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
資本技術或勞務輸出國(又稱居民國)和東道國(又稱所得來源國),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從而提高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并通過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雙邊經濟、技術、文化、人員等的交流。
我國自1981年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并在1983年9月與日本簽署了首個稅收協定。截至目前,共對外簽署了107個稅收協定、2個稅收安排(香港、澳門)、1個稅收協議(中國臺灣,已簽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稅收協定網絡。
百利來,專注國際商務服務,為您提供國際公司注冊、稅務籌劃一站式服務,歡迎隨時咨詢!
常見的海外投資稅務籌劃方式
世界各國在政治體制、市場條件、社會分配制度及吸引外資手段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各國政府制定的稅收法律有一定的差別。因此,從事海外投資經營的企業,就可以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
首先是各國稅制的差別。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征收所得稅,但各國所得稅稅制在稅率、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較大差別。
其次是稅收管轄權的差別。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征稅范圍較廣,僅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因其征稅范圍較窄而吸引外商投資,也正是由于稅收管轄權的不同會使得納稅人在某一國負有納稅義務,而在其他國家或許就沒有納稅義務,這就為海外投資經營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和可能。
最后,從事海外投資的企業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法,會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為減輕跨國納稅人跨國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各國所采取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常見的海外投資稅務籌劃方式如下:
轉讓定價
按照1979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轉讓定價的調查報告序言部分的說明,轉讓定價本來是一個中性概念。這個專用概念涉及跨國企業或關聯企業中各個經濟實體之間商品、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時的定價問題。
如果商品、勞務或無形資產定價過低,則買方的盈利能力就會增強,而賣方的獲利能力就會相對減弱;反之,如果定價過高,則賣方的獲利能力就會增強,而買方則會遭受同樣的損失。
但對于這個跨國集團或關聯企業的整體來說,則獲利絲毫沒有受到影響,因為利潤轉移只是在跨國集團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的各個公司實體之間進行的。
比如,在生產企業和商品企業承擔的納稅負擔不一致的情況下,若商業企業適用的稅率高于生產性企業或返過來生產性企業的適用稅率高商業企業時,那么,有聯系的商業企業和生產企業就可以通過某種契約的形式,增加低稅率一方的利潤,使兩者共同承擔的稅負最小化。
國際國外地
利用國際國外地進行稅務籌劃
一是稅后的所得最好分配到有稅收協定關系的所在國,這樣可享受較低的預提稅稅率;
二是稅前所得最好多體現在低稅管轄的地方,這樣標準稅率低,甚至可能為零稅率;
三是課征低稅率的勞務報酬所得稅,從而減輕個人所得稅稅負;
四是在國外地多持留稅后所得,可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
(圖源:網絡)
中資企業在國外地注冊公司,很多企業看重的是:
一、剝離不良資產。借助母子公司之間的有限責任關系,以及國外金融中心對國外公司資產質量要求極為松弛的特點,將不良資產剝離到國外子公司。
二、曲線海外上市。對中國內地企業而言,境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吸引力,但由于我國政府對中資企業境外上市要求非常嚴格,而百慕大、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是香港證券交易所等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合法注冊地,因此,很多中國內地企業選擇在這些地區注冊公司上市。
三、規避外匯管制,便于企業開展資本運作。
國際稅收網絡協定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
資本技術或勞務輸出國(又稱居民國)和東道國(又稱所得來源國),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從而提高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并通過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雙邊經濟、技術、文化、人員等的交流。
我國自1981年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并在1983年9月與日本簽署了首個稅收協定。截至目前,共對外簽署了107個稅收協定、2個稅收安排(香港、澳門)、1個稅收協議(中國臺灣,已簽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稅收協定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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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0-11-11 閱讀:127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