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再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減證便民決策部署和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各項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后,于3月8日印發《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公布取消15項主要涉及稅收優惠辦理的稅務證明事項。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確保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是2019年稅收工作的主題,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是推進減稅降費簡明易行好操作的重要措施。此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可有效為納稅人辦理減、免、退稅等相關事項增添便利,推進減稅降費實打實、硬碰硬落地。
據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于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例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余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例如辦理免征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權證;辦理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退出現役證等。
此次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不僅為企業減負,而且還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減輕了自然人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例如,取消辦理房產繼承免征個人所得稅相關公證證明,取消殘疾人、新能源車輛購置人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身份證明,等等。
近年來,稅務部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積極轉變稅收管理方式,著力構建和完善基于誠信推定的新型征納關系,讓信用監管、風險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發揮更大作用,為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和壓縮辦稅時間創造了條件。2018年底取消20項和此次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后,對不需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有些可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予以替代,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證明等;有些可通過納稅人自行承諾的方式替代,如納稅困難證明等;多數可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如納稅人有關身份證明、機構證明或批準文件等。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認為,一紙證明雖小,但關乎打通減稅降費“最后一公里”,關乎便民利企“最后一公分”,關乎納稅人對減稅降費政策措施的獲得感。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之后,此次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充分體現了稅務部門持續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大力推進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落地的決心。
《決定》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并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稅務總局今后還將不斷推出更多實打實、硬碰硬的便利化舉措,全力服務和保障減稅降費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并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加強信用監管、公正監管和部門間聯合監管,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高水準的稅收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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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共計15項)
1.納稅困難證明
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納稅人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諾、主動核查、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辦理。
2.退稅商店符合有關條件的證明
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向省稅務局辦理退稅商店備案時,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書面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3.資源稅管理證明
開采銷售規定范圍內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稅務機關不再開具或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并通過以下措施強化監管:
(1)進一步加強開采地源泉控管,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
(2)對于部分零散稅源,確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強與礦產資源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源頭控管和風險防控。
4.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公證證明
納稅人辦理個人無償受贈不動產免征個人所得稅手續時,屬于繼承或接受遺贈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
取消公證要求。有關材料報送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六條執行。
5.購車單位或人員身份證明
納稅人辦理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購車單位或人員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
6.殘疾人證明
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為社會提供服務,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殘疾人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7.外交機構、人員身份證明
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辦理其所有的車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及人員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
8.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
經人民銀行等部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辦理其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備案時,需提供人民銀行等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9.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批文
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辦理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批準其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批文。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0.捕撈、養殖船證明
納稅人辦理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由漁業船舶管理部門出具的捕撈、養殖船證明。
不再提交。
11.車船產權證
11.1 納稅人辦理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漁船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
11.2 納稅人辦理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車船產權證。
不再提交。
11.3 納稅人辦理警用車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車船產權證。
不再提交。
12.總分機構證明
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時,需提供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以及分支機構或集團子公司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總分機構關系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無需由市場監管部門另外出具證明。
13.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證明
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
14.轉制證明
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退出現役證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再取消12項(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所列13—15項)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現一并予以公布。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項和本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的有關要求,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并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的解讀
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8年底公布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將取消稅務證明事項作為增進減稅降費便利化重要措施,研究決定再取消12項稅務證明事項,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已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一并予以公布。
二、《決定》有關考慮及主要內容
(一)取消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
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的部署要求,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的重要舉措。通過著力精簡納稅困難證明、公證證明等與企業生產經營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證明材料,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減輕納稅人負擔,有利于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二)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定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出口退稅1項、征收管理2項、稅收優惠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主體(身份)證明4項、資質證明3項、權屬證明1項、客觀事實證明4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納稅困難證明、資源稅管理證明、繼承權公證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7項(殘疾人證、車船產權證等)。
(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此次一并公布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均為稅收優惠事項,具體如下: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部門間信息共享。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后的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有關證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國辦發〔2018〕47號文件關于“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公布目錄并做好宣傳解讀工作”的規定,此次一并公布上述3項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稅務證明事項。
(四)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后的替代措施
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通過部門內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項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出具有關材料;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所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決定》附件所列13—15項稅務證明事項,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確保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是2019年稅收工作的主題,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是推進減稅降費簡明易行好操作的重要措施。此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可有效為納稅人辦理減、免、退稅等相關事項增添便利,推進減稅降費實打實、硬碰硬落地。
據了解,此次公布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有5項屬于原本需納稅人專門通過第三方取得的證明,例如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納稅困難證明;辦理資源稅免予扣繳稅款時,需提供從銷售方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等。其余10項是納稅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證照等資料,例如辦理免征車船稅時,需提供的車船產權證;辦理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相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退出現役證等。
此次取消的15項稅務證明事項不僅為企業減負,而且還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減輕了自然人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例如,取消辦理房產繼承免征個人所得稅相關公證證明,取消殘疾人、新能源車輛購置人辦理有關稅收減免時需提供的身份證明,等等。
近年來,稅務部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積極轉變稅收管理方式,著力構建和完善基于誠信推定的新型征納關系,讓信用監管、風險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發揮更大作用,為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和壓縮辦稅時間創造了條件。2018年底取消20項和此次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后,對不需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有些可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予以替代,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證明等;有些可通過納稅人自行承諾的方式替代,如納稅困難證明等;多數可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如納稅人有關身份證明、機構證明或批準文件等。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認為,一紙證明雖小,但關乎打通減稅降費“最后一公里”,關乎便民利企“最后一公分”,關乎納稅人對減稅降費政策措施的獲得感。繼2018年底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之后,此次再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充分體現了稅務部門持續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大力推進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落地的決心。
《決定》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并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稅務總局今后還將不斷推出更多實打實、硬碰硬的便利化舉措,全力服務和保障減稅降費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并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加強信用監管、公正監管和部門間聯合監管,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高水準的稅收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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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已經2019年3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附件: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共計15項)
1.納稅困難證明
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納稅人辦理減免車船稅時,需提供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諾、主動核查、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辦理。
2.退稅商店符合有關條件的證明
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向省稅務局辦理退稅商店備案時,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書面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3.資源稅管理證明
開采銷售規定范圍內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稅務機關不再開具或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并通過以下措施強化監管:
(1)進一步加強開采地源泉控管,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
(2)對于部分零散稅源,確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強與礦產資源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源頭控管和風險防控。
4.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公證證明
納稅人辦理個人無償受贈不動產免征個人所得稅手續時,屬于繼承或接受遺贈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
取消公證要求。有關材料報送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六條執行。
5.購車單位或人員身份證明
納稅人辦理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購車單位或人員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
6.殘疾人證明
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為社會提供服務,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殘疾人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7.外交機構、人員身份證明
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辦理其所有的車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單位及人員身份證明。
不再提交。
8.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
經人民銀行等部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辦理其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備案時,需提供人民銀行等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9.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批文
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辦理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備案時,需提供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批準其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批文。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0.捕撈、養殖船證明
納稅人辦理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由漁業船舶管理部門出具的捕撈、養殖船證明。
不再提交。
11.車船產權證
11.1 納稅人辦理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漁船產權證明。
不再提交。
11.2 納稅人辦理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車船產權證。
不再提交。
11.3 納稅人辦理警用車船免征車船稅備案時,需提供車船產權證。
不再提交。
12.總分機構證明
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時,需提供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以及分支機構或集團子公司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總分機構關系證明。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無需由市場監管部門另外出具證明。
13.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證明
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不再提交。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
14.轉制證明
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15.退出現役證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不再提交。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9年3月8日
2019年3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再取消12項(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有關規定,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所列13—15項)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現一并予以公布。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落實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項和本次公布取消15項稅務證明事項的有關要求,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并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確保納稅人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的解讀
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證明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8年底公布取消了20項稅務證明事項。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決策部署,將取消稅務證明事項作為增進減稅降費便利化重要措施,研究決定再取消12項稅務證明事項,另有3項稅務證明事項已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一并予以公布。
二、《決定》有關考慮及主要內容
(一)取消稅務證明事項的主要考慮
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和減證便民的部署要求,積極回應企業和人民群眾關切的重要舉措。通過著力精簡納稅困難證明、公證證明等與企業生產經營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證明材料,進一步減少涉稅資料報送,減輕納稅人負擔,有利于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為市場主體增便利、添活力。
(二)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決定取消的12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出口退稅1項、征收管理2項、稅收優惠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主體(身份)證明4項、資質證明3項、權屬證明1項、客觀事實證明4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納稅困難證明、資源稅管理證明、繼承權公證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的共7項(殘疾人證、車船產權證等)。
(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
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此次一并公布的3項稅務證明事項均為稅收優惠事項,具體如下: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納稅人辦理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值稅備案時,需提供國務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部門間信息共享。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辦理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備案時,需提供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后的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法定證照等已有材料。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辦理減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備案時,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稅務證明事項已經取消,取消后替代方式是納稅人自行留存備查有關證件。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按照國辦發〔2018〕47號文件關于“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公布目錄并做好宣傳解讀工作”的規定,此次一并公布上述3項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已停止執行的稅務證明事項。
(四)取消稅務證明事項后的替代措施
1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項通過部門內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項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出具有關材料;部分事項改為納稅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所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決定》附件所列13—15項稅務證明事項,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最后更新時間:2019-03-13 閱讀:124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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