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明確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適用范圍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和百利來一起看看企業在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吧!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政策公告
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
根據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稱《通知》),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范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現對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注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于符合“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二、境外投資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再投資資金,并在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的當日,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的規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條或者第六條規定補繳稅款的,境外投資者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是僅可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后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按后續稅收協定執行。
四、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應當填寫《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附件),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
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以及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辦理退稅的其他資料。
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四條或者第六條規定補繳稅款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五、利潤分配企業應當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并確認以下結果后,執行暫不征稅政策:
(一)境外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完整,沒有缺項;
(二)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真實、準確。
六、利潤分配企業已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暫不征稅政策的,應在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由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二)由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向《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被投資企業(以下稱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他相關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轉發相關信息。
七、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或者其他稅務機關發現以下情況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反饋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一)被投資企業不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條件的相關事實或信息;
(二)境外投資者處置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投資的相關事實或信息。
八、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方等相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提供與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相關的資料和信息。
九、利潤分配企業未按照本公告第五條審核確認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致使不應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實際享受了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利潤分配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資者追繳應當繳納的稅款。
十、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有誤,致使其本不應享受暫不征稅政策,但實際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通知》第四條規定處理。
十一、境外投資者部分處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和未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同一項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投資,視為先行處置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投資。
境外投資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條規定補繳遞延稅款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追究境外投資者延遲繳納稅款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實際收取相關款項后第8日(含第8日)起計算。
十二、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本公告規定的相關事項,但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托證明。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點擊閱讀原文下載)
政策解讀
為落實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稱《通知》)。為配合《通知》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以下稱《公告》)。現就執行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以下稱“暫不征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以前已經承諾的注冊資本出資份額的,是否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屬于《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情形,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政策。
二、境外投資者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用于投資的利潤款項的,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嗎?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發〔2011〕23號)第十四條規定,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賬戶劃轉其在境內的人民幣利潤所得,用于境內直接投資。
如果境外投資者按照該項規定劃轉再投資款項,凡在相關人民幣利潤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當日內,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的條件。
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條件,但沒有實際享受優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請退稅,追補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通知》第九條規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同時廢止。
按照《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通知》和《公告》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在2018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適用暫不征稅政策問題,仍應按照財稅〔2017〕8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等可適用規定處理。凡按可適用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財稅〔2017〕88號第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追補享受優惠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政策公告
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
根據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稱《通知》),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范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現對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注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于符合“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二、境外投資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再投資資金,并在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的當日,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的規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條或者第六條規定補繳稅款的,境外投資者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是僅可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后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按后續稅收協定執行。
四、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應當填寫《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附件),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
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追補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以及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辦理退稅的其他資料。
境外投資者按照《通知》第四條或者第六條規定補繳稅款時,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并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五、利潤分配企業應當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并確認以下結果后,執行暫不征稅政策:
(一)境外投資者填報的信息完整,沒有缺項;
(二)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真實、準確。
六、利潤分配企業已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暫不征稅政策的,應在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由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二)由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后10個工作日內,向《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被投資企業(以下稱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他相關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轉發相關信息。
七、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或者其他稅務機關發現以下情況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反饋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一)被投資企業不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政策條件的相關事實或信息;
(二)境外投資者處置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投資的相關事實或信息。
八、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方等相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提供與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相關的資料和信息。
九、利潤分配企業未按照本公告第五條審核確認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信息,致使不應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境外投資者實際享受了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利潤分配企業應扣未扣稅款的責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資者追繳應當繳納的稅款。
十、境外投資者填報信息有誤,致使其本不應享受暫不征稅政策,但實際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照《通知》第四條規定處理。
十一、境外投資者部分處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和未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同一項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投資,視為先行處置已享受暫不征稅政策的投資。
境外投資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條規定補繳遞延稅款的,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追究境外投資者延遲繳納稅款責任,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實際收取相關款項后第8日(含第8日)起計算。
十二、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本公告規定的相關事項,但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托證明。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點擊閱讀原文下載)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10月29日
政策解讀
為落實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以下稱《通知》)。為配合《通知》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以下稱《公告》)。現就執行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以下稱“暫不征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以前已經承諾的注冊資本出資份額的,是否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作為境內居民企業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的,屬于《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情形,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政策。
二、境外投資者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劃轉用于投資的利潤款項的,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嗎?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銀發〔2011〕23號)第十四條規定,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賬戶劃轉其在境內的人民幣利潤所得,用于境內直接投資。
如果境外投資者按照該項規定劃轉再投資款項,凡在相關人民幣利潤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當日內,再由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的,視為符合《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的條件。
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符合享受暫不征稅條件,但沒有實際享受優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請退稅,追補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通知》第九條規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同時廢止。
按照《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通知》和《公告》適用于境外投資者在2018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當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適用暫不征稅政策問題,仍應按照財稅〔2017〕8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等可適用規定處理。凡按可適用規定可以享受暫不征稅優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財稅〔2017〕88號第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追補享受優惠待遇。
最后更新時間:2018-11-22 閱讀:198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