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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可在6月30日前,按照相關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綜服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相關規定的,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發布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管理辦法涉及的代辦退稅備案、開具代辦退稅發票、申報辦理退稅、開具收入退還書和國庫辦理退庫等各環節工作運轉正常,基本實現了代辦退稅辦法出臺的初衷。

近期,部分綜服企業以及稅務機關反映,35號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產企業已簽訂了2018年春節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綜服企業代理出口。這部分合同的出口貨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報關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這些生產企業目前尚未按照35號公告規定完成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因此,這部分出口貨物既不能按照35號公告規定進行代辦退稅,也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生產企業出口,促進綜服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外貿穩定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

1、明確了綜服企業新老政策銜接問題。《公告》規定綜服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規定的,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2、明確了申報資料的填報事項。《公告》規定綜服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得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最后更新時間:2018-05-21 閱讀: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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