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的分別
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的分別,很多人的理解是前者的責任是有限而后者的責任則無限制。 其實,這種說法并不準確,亦很可能令人因誤解而招致損失。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獨立個體,稱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權力及責任跟常人一樣。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間有限公司應負的責任跟常人一樣,并無上限,而享有有限責任的只是其股東而已。至于各股東的責任多少,則視乎其認購股份數量而定。假如一名股東認購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當公司被清盤時他的最大責任只是一千元。理論上,這名股東在認購股份時已支付該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盤時,這名股東便再無須負上任何責任。相反來說,假如該名股東未付該一千元,他于支付該金額后便再無須負上任何其它責任。
至于無限公司的股東須負的責任并無上限,公司欠的債項需要由股東全數負責,而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查封及出售股東名下的任何財產。
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別是一些從事高風險業務的人都會選擇以有限公司來經營業務。
有限公司一般是指根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此等公司是獨立個體,稱為「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其法定的權力及責任跟常人一樣。因此,在民事法而言,一間有限公司應負的責任跟常人一樣,并無上限,而享有有限責任的只是其股東而已。至于各股東的責任多少,則視乎其認購股份數量而定。假如一名股東認購了一千股每股一元的股份,當公司被清盤時他的最大責任只是一千元。理論上,這名股東在認購股份時已支付該一千元,因此在公司被清盤時,這名股東便再無須負上任何責任。相反來說,假如該名股東未付該一千元,他于支付該金額后便再無須負上任何其它責任。
至于無限公司的股東須負的責任并無上限,公司欠的債項需要由股東全數負責,而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查封及出售股東名下的任何財產。
因此,做生意的人,特別是一些從事高風險業務的人都會選擇以有限公司來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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