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美國加征關稅的影響:申請豁免
美國于2018年7月6日對來自中國總值340億美元的第一批產品加征25%的301條款關稅,涉及818個稅目。當天,美國貿易代表處發出通告,表示相關人士(包括非美國進口商、出口商、貿易商和貿易協會)可為歸入其中一個受影響關稅分項的特定產品申請豁免,并詳述申請程序。
申請豁免概述
早前美國已宣布對鋼材和鋁材征收232條款全球性關稅。申請豁免232條款關稅的程序與申請豁免301條款關稅的程序不同。
美國貿易代表處允許任何相關人士,包括代表其成員的貿易協會,就301條款關稅提出適用于特定產品而非特定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基本上,若產品獲得豁免,所有在相同關稅分項下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只要符合特定豁免的書面說明,就毋須加征25%的301條款關稅。截至8月底,就第一批加征301條款關稅的產品來說,已提交的豁免申請約有1,100宗,但當局至今尚未批出豁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截至8月中,美國商務部已上載27,447宗請求豁免一系列產品加征232條款關稅的申請,其中24,834宗涉及鋼材,2,613宗涉及鋁材,但至今只就約2,994宗申請作出決定,其中鋼材為2,770宗,鋁材為224宗。其中,1,820宗申請獲得批準,即有關鋼材的申請有1,707宗獲準,占總數的7%,有關鋁材的申請有113宗獲準,占總數的4%。
草擬申請書注意事項
為便于當局處理針對特定產品的豁免申請,申請人應確保相關產品入境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能予以識別和歸類。總的來說,申請人應該:
1、嚴格遵循美國貿易代表處的指引,在提供產品的詳細物理說明時,避免使用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無法合理地核實的含糊術語、字句或敘述語;
2、就產品分類準確引用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10位數分項;
注: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以往對類似產品的裁定,可在「海關裁定網上搜尋系統」(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中查找,作參考之用。
3、明確說明在過去3年申請人每年進口中國產品的數量和價值;
注:若申請人為行業協會,應根據其成員的數據提供資料。如果沒有準確的年度數量和價值資料,則應作出估算,并解釋估算的依據。另一方面,出口商可以引用這方面的出口數據。
4、注明所有發票和相關裝運文件將包含獲豁免項目的完整說明,以便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執行條款;有關產品可單次發貨,或以同一貨柜裝載,以便核實,或按照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要求提供額外資料。
產品豁免申請還應列明申請豁免的理由,包括:
1、該特定產品是否只能從中國進口(在說明此項時,申請人應具體說明該特定產品及/或類似產品是否可在美國境內采購及/或從第三國進口);
2、對該特定產品征收額外關稅是否對申請人或其他美國相關利益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害;
3、該特定產品是否具有策略重要性,或是與「中國制造2025」或中國其他的產業計劃有關。
申請人還可提供他們認為與評估有關的其他資料或數據。任何包含機密商業資料的申請都應附有可公開發表的版本。
美國貿易代表處積極鼓勵相關人士使用其網站提供的申請表,但此舉并非強制規定。申請文件必須以英文擬備,通過www.regulations.gov網站以電子方式傳送。
若獲豁免,從2018年7月6日起生效,即第一批產品加征25%的301條款關稅實施之日,并在《聯邦紀事》公布豁免決定之日起的1年內有效。
美國貿易代表處擬定期公布有關申請的審核決定。該處規定,就第一批加征301條款關稅所涉產品申請豁免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9日,而支持或反對的意見,須在有關申請連同相應的案卷號(USTR 2018-0025)在www.regulations.gov上公布后14日內提交。申請人還應注意,若對此類意見有所回應,應在14日意見提交期結束后的7天內提交。
申請豁免概述
早前美國已宣布對鋼材和鋁材征收232條款全球性關稅。申請豁免232條款關稅的程序與申請豁免301條款關稅的程序不同。
美國貿易代表處允許任何相關人士,包括代表其成員的貿易協會,就301條款關稅提出適用于特定產品而非特定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基本上,若產品獲得豁免,所有在相同關稅分項下進口到美國的產品,只要符合特定豁免的書面說明,就毋須加征25%的301條款關稅。截至8月底,就第一批加征301條款關稅的產品來說,已提交的豁免申請約有1,100宗,但當局至今尚未批出豁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截至8月中,美國商務部已上載27,447宗請求豁免一系列產品加征232條款關稅的申請,其中24,834宗涉及鋼材,2,613宗涉及鋁材,但至今只就約2,994宗申請作出決定,其中鋼材為2,770宗,鋁材為224宗。其中,1,820宗申請獲得批準,即有關鋼材的申請有1,707宗獲準,占總數的7%,有關鋁材的申請有113宗獲準,占總數的4%。
草擬申請書注意事項
為便于當局處理針對特定產品的豁免申請,申請人應確保相關產品入境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能予以識別和歸類。總的來說,申請人應該:
1、嚴格遵循美國貿易代表處的指引,在提供產品的詳細物理說明時,避免使用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無法合理地核實的含糊術語、字句或敘述語;
2、就產品分類準確引用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10位數分項;
注: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以往對類似產品的裁定,可在「海關裁定網上搜尋系統」(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中查找,作參考之用。
3、明確說明在過去3年申請人每年進口中國產品的數量和價值;
注:若申請人為行業協會,應根據其成員的數據提供資料。如果沒有準確的年度數量和價值資料,則應作出估算,并解釋估算的依據。另一方面,出口商可以引用這方面的出口數據。
4、注明所有發票和相關裝運文件將包含獲豁免項目的完整說明,以便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執行條款;有關產品可單次發貨,或以同一貨柜裝載,以便核實,或按照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要求提供額外資料。
1、該特定產品是否只能從中國進口(在說明此項時,申請人應具體說明該特定產品及/或類似產品是否可在美國境內采購及/或從第三國進口);
2、對該特定產品征收額外關稅是否對申請人或其他美國相關利益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害;
3、該特定產品是否具有策略重要性,或是與「中國制造2025」或中國其他的產業計劃有關。
申請人還可提供他們認為與評估有關的其他資料或數據。任何包含機密商業資料的申請都應附有可公開發表的版本。
美國貿易代表處積極鼓勵相關人士使用其網站提供的申請表,但此舉并非強制規定。申請文件必須以英文擬備,通過www.regulations.gov網站以電子方式傳送。
若獲豁免,從2018年7月6日起生效,即第一批產品加征25%的301條款關稅實施之日,并在《聯邦紀事》公布豁免決定之日起的1年內有效。
美國貿易代表處擬定期公布有關申請的審核決定。該處規定,就第一批加征301條款關稅所涉產品申請豁免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9日,而支持或反對的意見,須在有關申請連同相應的案卷號(USTR 2018-0025)在www.regulations.gov上公布后14日內提交。申請人還應注意,若對此類意見有所回應,應在14日意見提交期結束后的7天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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