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馬德里商標
一、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簡介
1.什么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5 個締約方。
2.馬德里聯盟締約方(詳見下方附表)
二、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1、 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中國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 申請條件: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3、 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4)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8)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
(2)指定的締約方如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
(3)指定的締約方如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page]
三、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續業務
1、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
(1)簡介:后期指定是指商標獲得國際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就該國際注冊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
(2)申請材料: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申請書;外文申請書(MM4);國際注冊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注意事項:
后期指定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后期指定的締約方,在國際注冊商標到期續展時,需一并進行續展。
2、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轉讓
(1)簡介:轉讓,是指國際注冊所有人將其國際注冊商標專用權讓與他人的法律行為。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2)申請材料:填寫并加蓋轉讓人、受讓人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轉讓申請書;外文申請書(MM5);轉讓人、受讓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受讓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刪減
(1)簡介:刪減是指申請人在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締約方刪減商品/服務。
(2)申請材料: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刪減申請書;外文申請書(MM6);國際注冊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附:馬德里聯盟締約方列表
注:(1)“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2)目前,純 “ 協定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協定締約方)為 1個,即:阿爾及利亞。
(3)目前,純 “ 議定書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為 40 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新西蘭、墨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津巴布韋、柬埔寨。
1.什么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5 個締約方。
2.馬德里聯盟締約方(詳見下方附表)
二、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1、 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中國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 申請條件: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馬德里協定” 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3、 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一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4)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一并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8)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
(2)指定的締約方如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
(3)指定的締約方如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page]
三、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續業務
1、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
(1)簡介:后期指定是指商標獲得國際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就該國際注冊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
(2)申請材料: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申請書;外文申請書(MM4);國際注冊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指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注意事項:
后期指定申請,如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必須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如沒有涉及純協定締約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遞交,或通過商標局轉遞國際局。
后期指定的締約方,在國際注冊商標到期續展時,需一并進行續展。
2、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轉讓
(1)簡介:轉讓,是指國際注冊所有人將其國際注冊商標專用權讓與他人的法律行為。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2)申請材料:填寫并加蓋轉讓人、受讓人公章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轉讓申請書;外文申請書(MM5);轉讓人、受讓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受讓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3、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刪減
(1)簡介:刪減是指申請人在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締約方刪減商品/服務。
(2)申請材料: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刪減申請書;外文申請書(MM6);國際注冊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應附送代理委托書。
附:馬德里聯盟締約方列表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阿爾巴尼亞 | 1995.10.4 | 2003.7.30 | 利比里亞 | 1995.12.25 | 2009.12.11 |
阿爾及利亞 | 1972.7.5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2000.3.17 | 立陶宛 | 1997.11.15 | ||
亞美尼亞 | 1991.12.25 | 2000.10.19 | 盧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亞 | 2001.7.11 | 摩納哥 | 1956.4.29 | 1996.9.27 | |
奧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巴林 | 2005.12.5 | 馬達加斯加 | 2008.4.28 | ||
白俄羅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時 | 1892.7.15 | 1998.4.1 | 荷蘭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1996.3.29 | |
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蘭 | 1991.3.18 | 1997.3.4 |
博茨瓦納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
保加利亞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國 | 1989.10.4 | 1995.12.1 | 韓國 | 2003.4.10 | |
克羅地亞 | 1991.10.8 | 2004.1.23 | 摩爾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羅馬尼亞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羅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馬力諾 | 1960.9.25 | 2007.9.12 |
朝鮮 | 1980.6.10 | 1996.10.3 | 塞爾維亞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麥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2000.10.31 | |
愛沙尼亞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
芬蘭 | 1996.4.1 | 斯洛文尼亞 | 1991.6.25 | 1998.3.12 | |
法國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魯吉亞 | 1998.8.20 | 蘇丹 | 1984.5.16 | 2010.2.16 | |
德國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蘭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臘 | 2000.8.10 | 瑞典 | 1995.12.1 | ||
加納 | 2008.9.16 | 敘利亞 | 2004.8.5 | 2004.8.5 |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島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2011. 6.30 |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馬其頓 | 1991.9.8 | 2002.8.30 |
愛爾蘭 | 2001.10.19 | 土耳其 | 1999.1.1 |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庫曼斯坦 | 1999.9.28 | |
日本 | 2000.3.14 | 烏克蘭 | 1991.12.25 | 2000.12.29 | |
哈薩克斯坦 | 1991.12.25 | 2010 .12.8 | 英國 | 1995.12.1 | |
肯尼亞 | 1998.6.26 | 1998.6.26 | 美國 | 2003.11.2 |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烏茲別克斯坦 | 2006.12.27 | |
拉脫維亞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萊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贊比亞 | 2001.11.15 | |
納米比亞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2007.10.16 | |
歐盟 | 2004.10.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8.12.8 | ||
以色列 | 2010.9.1 | 菲律賓 | 2012.7.25 | ||
新西蘭 | 2012.12.10 | 哥倫比亞 | 2012.8.29 | ||
墨西哥 | 2013.2.19 | 印度 | 2013.7.8 | ||
盧旺達 | 2013.8.17 | 突尼斯 | 2013.10.16 | ||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 2015.3.5 | 津巴布韋 | 2015.3.11 | ||
柬埔寨 | 2015.6.5 |
(2)目前,純 “ 協定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協定締約方)為 1個,即:阿爾及利亞。
(3)目前,純 “ 議定書 ” 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為 40 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新西蘭、墨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津巴布韋、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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